尊敬的罗永平等5名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临沧市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的建议》(第104号)已由市人大交办市教育体育局主办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接到建议后,两局高度重视,认真梳理和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经研究,现由市教育体育局统一答复如下。
临沧市提高政治站位,坚守主体责任,落实工作举措,持续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于2020年3月5日印发了《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0〕14号),对控辍保学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和强化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云南省教育厅等十部门转发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云教函〔2020〕138号),准确把握控辍保学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夯实常态化抓控辍保学的基础,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提升义务教育有保障巩固水平。
一、强化联控联保
临沧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督促县级政府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健全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多方联控联保责任制,督促县区不断完善“一县一案”。认真落实控辍保学“双线四级六长八包”工作机制,即:党委政府和教育系统两条线,县、乡、村、组四级,县(区)长、局长、乡镇长、村长、校长、家长,县长包县、乡镇长包乡镇、村(社区)主任包村(社区)、家长包户、校长包校、年级长包年级、班主任包班、任课教师报学生,确保每一名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都有劝返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突出重点对象,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适龄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流动和留守适龄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接受完义务教育,做到零失学、零辍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督促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村(居)民委员会注重发挥村规民约作用,配合政府、督促家长做好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和控辍保学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保学基本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牵头制定入学、控辍保学工作目标,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将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民政部门负责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及时提供必要的救助。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有关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入学、复学、保学法治宣传教育,为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和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文化等部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禁止在学校周边开办不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学生;对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并追究经营者责任。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导致学生失学、辍学的,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协助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在大力健全联控联保责任机制的基础上,临沧市也着力健全定期专项行动机制、健全应助尽助救助机制、健全办学条件保障机制,不断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
二、严格依法控辍
对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非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务工的单位、违法与适龄儿童少年结婚的人员及其监护人,按照《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行办法》(云教规2018 2号)规定的宣传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四步法”要求,依法督促监护人送孩子尽快返校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宣传教育。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非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务工的范围、违法与适龄儿童少年结婚的人员及其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司法所、派出所、村、社区“两委”及村(居民)小组有关人员,对其加强关于脱贫攻坚政策及义务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告知其违法行为对家庭、被监护人造成的危害,以及若不纠正违法行为将面临的法律惩戒,并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经宣传教育仍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下达《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责令其限期送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到校接受义务教育。对非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务工的单位、违法与适龄儿童少年结婚的人员及其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经宣传教育和责令改正,仍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于规定日期内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并处以罚款。对非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务工的单位、违法与适龄儿童少年结婚的人员及其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罚。监护人在规定时限到期仍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监护人在规定时限到期经催告仍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或判令被告立即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根据《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对于少数经相关部门联合劝返三次以上或经司法部门判决裁定、监护人已履行相应法定义务,但学生本人拒不返校的辍学学生,经县级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同意,可以认定为达到“义务教育有保障”贫困退出条件,准许先办理延缓入学或休学手续,并继续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三、阻断打工辍学
深入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力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严格执行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的管理规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要求,在劳动用工登记时,对用工单位使用未成年工有特殊的审批制度,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一律不予审批备案。组织开展联合检查。人社部门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抽调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认真组织开展全市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检查活动,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职业中介机构,餐饮住宿服务、汽车修理、汽车美容(洗车)、小作坊等为重点,采取实地走访、查看用工台账和职工花名册、向社会公告接受广大群众举报等方式,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检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人社部门将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深入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集散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等重点区域,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常态化开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介绍未成年人务工、非法招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并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强化企业经营者依法用工、守法经营的意识。
根据《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逐步建立健全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协作劝返机制,切实解决因外出打工而辍学的问题。教育部门发现外出打工的未满十六周岁辍学学生,要会同务工地教育部门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并及时向务工地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将童工信息通报给当地教育部门,并由当地教育部门通报给其户籍地教育部门。各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依法依规对允许子女辍学打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代表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临沧市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的建议务实有效。“义务教育有保障”“不让任何一名孩子因贫失学辍学”,是“两不愁三保障”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教育扶贫的底线要求,是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普及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要求,控辍保学关乎命运、关乎未来、关于振兴、关乎长治久安。
再次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重视,请您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关心教育事业发展。
联 系 人:杨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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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