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民宗办发〔2015〕14号
(2015年4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民族宗教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透明度,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省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民族宗教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省民族宗教委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依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民族宗教委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民族宗教委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负责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省民族宗教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省民族宗教委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众安全,不得影响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及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开内容
第七条省民族宗教委政府信息包括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和依法申请公开信息。
第八条省民族宗教委主动公开的信息为:
(一)委领导简介、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权限、联系方式;
(二)规范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财务预算、决算、三公经费等信息;
(四)发展计划、规划;
(五)全省性表彰、评奖、竞赛、命名等重大活动;
(六)机关公务员和委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公开选拔干部、职称评定等事项;
(七)行政审批工作事项;
(八)重大科研事项;
(九)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事项;
(十)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十一)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省民族宗教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依法申请公开信息为第八条、第九条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省民族宗教委主动公开的信息按信息内容由负责该业务的处室和单位制作提交公开内容,按程序报委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审签后发布,属网络发布的,由信息中心公开发布,非网络发布的,由文化宣传处采取其它形式进行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省民族宗教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省民族宗教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方式是省民族宗教委门户网站(www.ynethnic.gov.cn)和省民族宗教委政府信息公开专题网站,还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省民族宗教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该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分管文化宣传处的委领导为省民族宗教委新闻发言人,文化宣传处处长为新闻发言联络员。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新闻通报会、织记者采访、网上新闻发布、网上访谈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省民族宗教委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由省民族宗教委办公室负责编制,信息中心负责更新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联系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索引、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民族宗教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
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第十八条省民族宗教委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依法不属于省民族宗教委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九条省民族宗教委办公室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直接答复的应当即答复;如不能直接答复,应及时转交相关处室办理。各处室、单位收到转来的申请,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省民族宗教委受理的申请公开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要求提供的,可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四章 信息查询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查询政务信息:
(一)在云南民族网站、省民族宗教委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省民族宗教委政务信息查询系统上进行网络查询;
(二)通过政务信息专线“96128”进行电话查询;
(三)通过省民族宗教委政务信息公告栏或咨询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询;
(四)通过信访信函查询。
第二十二条省民族宗教委设立“96128”政务信息专线接入电话,并确保网络连接畅通和热线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及时响应。
第二十三条省民族宗教委指定的信息联络员,应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民族宗教工作业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公众的网络查询事项和“96128”话务员转接的查询事项;能当场回复或解答的应及时给予回复或解答;不能当场回复或解答的,应据查询内容及时转交相关处室和委属单位办理,并按限时办结制的要求向查询人反馈;对不属于省民族宗教委职责范围的查询事项,按有关规定转交省政府办公厅处理。
第二十四条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应当将政务信息查询服务作为重要职责,认真办理委信息联络员转交的公众查询事项。
第二十五条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整理的要求,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并适时更新。对于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依法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对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查询人履行有关手续后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二十七条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询。
第二十八条政务信息查询实行无偿服务。应收取政务信息打印、复制等成本费用的,按照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委监察室应加强对政务信息查询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省民族宗教委政府信息公开后的网络舆情跟踪、反馈和引导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非网络渠道的舆情跟踪、反馈和引导工作由文化宣传处负责。
第三十一条委监督检查处负责监督检查机关各处室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委监察室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查询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省民族宗教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委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三条省民族宗教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由委办公室和信息中心提出经费预算,经财务处审核,报委务会议审定后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民族宗教委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转自: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