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沧工业园区建设局,临沧边合区国土规划建设局:
为持续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治理建设工程行业乱象,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治理行业乱象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临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招投标效率
在《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八项措施的通知》基础上,下放县(区)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权限,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临沧工业园区建设局、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土规划建设局负责园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级行政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临单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沧工业园区建设局和临沧边合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作为建设单位的招标项目,原则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招标投标监管;确因情况特殊需属地本级监管的项目,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沧工业园区建设局和临沧边合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二、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临沧市子库中抽取。因项目技术复杂专家难以胜任或者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足,无法保证评标工作正常开展的,可以申请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招标投标监管由项目招标备案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进一步加强评标活动的监管,对专家评审水平、能力及履职情况,要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评标专家考核的依据;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通报相关单位。
三、进一步整治工程建设领域涉黑涉恶及行业乱象
认真对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涉黑涉恶情况,重点整治招标投行业乱象,主要针对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恶意竞标,串通投标,强迫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投诉或者强迫中标人放弃中标;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人、中标人不按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等招投标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加大整治处罚力度。同时,要结合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实际,分解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认真排查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线索并配合调查处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强化招投标领域行业乱象整治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招投标过程监管
(一) 加强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管。认真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重点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及评标过程进行监督。依法查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整治强揽工程、恶意竞标或投诉举报等行业乱象,对围标串标、恶意投诉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信息平台、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有关投诉,加大查处力度。要规范投诉行为,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属于恶意投诉的,应迫究其相应责任。
(三) 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支付担保;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四) 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健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推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规范应用,严禁假借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五) 转变监管方式。要进一步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全面使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办理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手续,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电子化监管;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和年度监管工作计划,开展随机抽查检查,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