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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支持和促进 招商引资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8-30 18:27 信息来源: 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办公室 浏览次数:

管委会各办、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支持和促进招商引资十条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4314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支持和促进

招商引资十条政策(试行)


第一条 标准厂房及配套综合用房政策(责任单位:国资委、财政局)

对于租赁入驻临沧边合区国有标准厂房的企业,年税收(不含进出口环节税)达到200/平方米以下的,租金标准为一层12/平方米/月,二层10/平方米/月,三层8/平方米/月;年税收(不含进出口环节税)达到200元(含)/平方米以上的,租金标准为一层9/平方米/月,二层8/平方米/月,三层7/平方米/月;年税收(不含进出口环节税)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租金标准为一层6/平方米/月,二层5/平方米/月,三层4/平方米/月;年税收(不含进出口环节税)达到4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免租金;实行按5/平方米/月预缴,次年一季度按完税档次核定,多退少补;视市场价格情况三年调整一次。

第二条 土地利用政策(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

积极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提供使用工业用地,降低企业土地取得成本。支持企业在符合规划、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法依规按程序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利用强度,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报建后实施,工业用地按土地综合成本确定底价。

第三条 财税政策(责任单位:财政局)

对入驻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经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考核认定、且企业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四减半优惠。

第四条 “四上”企业政策(责任单位:综合发展服务中心)

对当年达到四上标准并首次(不含往年入统的企业)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工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经统计、工信等有关部门认定后3个月内除省、市级奖励外本级财政给予兑现奖励。

1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

2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奖励1.5万元;

3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1.5万元;

4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

第五条 贷款贴息政策(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对园区优质中小企业在省内各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本级财政给予贷款企业1%一年期贴息资金补助,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外贸企业发展政策(责任单位:对外合作局)

对登记注册在园区内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当年进出口总额按照每1000万美元给予奖励人民币1万元,实行累计奖励,次年一季度以商务部门认定为准考核兑现,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利用外资政策(责任单位:综合发展服务中心)

1外资新设项目年实际到位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设项目,制造业项目本级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0.5%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其它行业类别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0.2%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主体认定包括中介组织和个人,投资额以项目完成最终投资额计算、并以投资方提供的支付材料为准。)

2外资增资项目年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项目,制造业项目本级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0.5%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其它行业类别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0.2%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主体认定包括中介组织和个人,投资额以项目完成最终投资额计算、并以投资方提供的支付材料为准)。

第八条 高新技术、科创企业政策(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对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建立一个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配套补助建设资金20万元;对认定的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奖补;对新获得国家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包含联合申报),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对获得国家和省众创空间、新创天地的给予5万元奖补;支持社会投资机构投资运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符合条件且通过评审的,最高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九条 招商中介政策(责任单位:综合发展服务中心)

支持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或国内外第三方专业招商代理机构与管委会签订中介招商合同,对引荐到临沧边合区签订投资协议并落地投产运营的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达1亿元(含)以上(入园企业需达到入园条件)的给予中介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投资每增加1亿元的,奖励对应增加5万元,同一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具体投资额以县统计局确认数据为准。

第十条 “一事一议”政策(责任单位:综合发展服务中心)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边合区财力状况,对企业物流、税收、融资等方面可单独予以支持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1年,扶持及奖补资金由临沧边合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承担,各责任部门负责解释、细化考核办法、审核及兑现。本政策印发之日前的其他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同时废止,按照本政策执行。涉及国家、省、市级的奖励政策按上级相关规定向上争取执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如与国家、省、市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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