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办发〔2016〕1号
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大中专学校、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临单位:
《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
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
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36号)精神,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推进全市殡葬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深刻认识殡葬改革的重要性
殡葬改革关系环境资源、生态保护、伦理道德、公众利益,关系党风政风民风,是一项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由于我市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火化区划定不够科学和受传统安葬观念影响等原因,仍然存在遗体土葬和骨灰装棺土葬、乱埋乱葬、建大墓豪华墓等问题,占用了大量耕地、林地,耗费了大量木材、石材,浪费了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落后的丧葬习俗,给广大群众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阻碍社会文明进程,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修建大墓豪华墓,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现象亟须加以整治。
全市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执行党和国家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形成党员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二、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推进殡葬改革
(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可采用发放生平、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等方式哀悼逝者。禁止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燃放鞭炮、焚烧祭品等行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治丧事宜可由生前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协助办理,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在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在公墓或殡仪馆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塔葬、壁葬等生态节地葬法集中安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土葬。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在划定的公益性遗体公墓(区)内安葬,不得乱埋乱葬。严禁修建大墓豪华墓,安葬单人或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党员、干部要转变传统祭扫观念,文明祭奠、低碳祭扫,带头采取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引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禁止在林区、景区、居民住宅区、城市街道等禁火区域焚烧祭品、燃放鞭炮。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三、采取有力措施,着力推进殡葬改革健康持续发展
(一)加大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加大投入,把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重点加大对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力度,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殡葬公共服务网络,满足社会基本殡葬需求。到2016年末,实现全市八县(区)均建有一个殡仪馆。到2020年实现每个县(区)建成1个经营性骨灰公墓;每个乡(镇)建成1个公益性骨灰公墓;每个村或自然村划定遗体安葬区。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每个县(区)原则上只允许建1个经营性公墓。
(二)大力推行火葬。各县(区)要把遗体火化作为推进殡葬改革的重点,提高火化率,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划定和调整火葬区。各县(区)要将城市规划区及周边、乡镇政府驻地、重点旅游区等调整划定为火葬区。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可暂划定为土葬改革区。各县(区)于2016年10月底前将火化区规划调整方案上报市政府。在火葬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火葬,严格执行凭火化证及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支持和鼓励土葬改革区遗体自愿火化,进入公墓安葬。
(三)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推进生态殡葬。提倡文明治丧、低碳祭扫,提高群众参与建设生态绿色殡葬的积极性。市、县(区)要制定相关奖励政策,鼓励广大人民群众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撒葬、骨灰寄存或骨灰(遗体)土葬区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节地安葬。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安葬必须进入村或自然村划定的公益性遗体安葬区,禁止在公益性遗体公墓区外乱埋乱葬。
(四)强化殡葬执法、监管和行风建设。各县(区)要从提高殡葬基本服务能力、保障群众殡葬权益出发,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大力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和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不断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要加强殡葬管理和殡葬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强化公墓监管,严格殡葬执法,治理乱埋乱葬,打击毁坏林地资源行为;坚决制止公墓超面积建设墓穴位和公益性公墓非法经营行为。重点治理殡葬乱收费,坚决纠正利用行业特殊性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共推殡葬改革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深化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基层党组织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的重要载体,摆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管理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机制,确保殡葬改革的各项目标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宣传、发改、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工商、林业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殡葬改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做好殡葬改革各项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共同推进殡葬改革。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广电、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改革有关内容纳入文明创建范围。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殡仪馆、农村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及时做好死亡人员户籍注销登记工作,对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及时出具验尸报告和签发《尸体处理通知书》;对办理丧事扰乱社会治安的,要及时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查处。财政部门要统筹整合各项资金,加大对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纪委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予以严肃查处。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少数民族人员和宗教场所的殡葬管理工作,引导少数民族推进殡葬改革。民政部门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完善殡葬设施规划、加强殡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基本殡葬服务、规范殡葬服务市场、加强殡葬行为和丧事活动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殡葬改革政策的要求,严格审批公务员、事业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大力支持殡葬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支持殡葬管理机构建设,合理核定殡葬管理和服务单位人员编制。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地规划和管理,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应优先满足殡葬用地需求;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或林地建坟、非法买卖土地建坟、非法毁坏耕地林地采石打碑造墓等行为;对迁(平)坟后的林地及时进行植树绿化。城乡规划部门要负责经营性公墓和城乡公益性公墓的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办理丧事、祭祀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制止或处罚。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产生的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尸体管理和接运,杜绝尸源从太平间流入社会导致的乱埋乱葬行为;加强人口死亡登记,按规定开具死亡医学证明。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的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开展殡仪服务等经营活动,收缴销毁非法丧葬用品。人民法院要对遗体或骨灰装棺土葬等违法违规殡葬行为,依法强制执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广泛宣传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宣传文明节俭和绿色生态的丧葬理念,尤其要大力宣扬党员、干部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实行火葬、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等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要以每年4月“殡葬宣传月”为契机,大力开展殡葬宣传进单位、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积极性。把文明治丧、生态安葬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单位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党组织要履行对党员、干部丧葬事宜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领导干部的丧葬活动要按照《中共临沧市纪委、临沧市监察局印发〈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临纪发〔2014〕3号)执行。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未按规定执行殡葬政策,干扰殡葬改革,搞封建迷信活动,利用丧事借机收敛钱财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党政督查部门要加大对推进殡葬改革的督查力度,对殡葬改革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火化率徘徊不前、乱埋乱葬现象严重,对党员、干部丧葬行为监督管理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或问责,并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关于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
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有效治理乱埋乱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大美临沧,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36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划建设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事关广大农村居民安葬需求,是有效治理乱埋乱葬的基础,也是农村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把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考核,加大财政投入。
(二)坚持公益性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农村居民的公益性设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实行商业化运作,公墓墓穴禁止买卖和转让,墓碑按成本计价,限价收费。
(三)坚持合理选址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要科学合理选址,要优先选择荒山、荒地,节约和保护耕地,选择林地建设只能利用林地树木间隙,不得砍伐树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国有林区选址建设。
(四)坚持分类实施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要按乡(镇)、村或自然村分类规划建设。乡(镇)规划建设公益性骨灰公墓,以满足火化区居民和引导农村居民遗体火化进入骨灰公墓安葬;村或自然村规划建设公益性遗体公墓(区),规范非火化区农村居民遗体安葬,禁止公益性遗体公墓(区)外乱埋乱葬。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少数民族群众在固定区域火化遗体和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绿色安葬方式。
(五)坚持群众认可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涉及广大农村居民切身利益,在公墓选址、墓碑选型、道路规划等方面要广泛听取村两委和群众意见,得到绝大多数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充分体现民主决策,便民利民。
二、规划建设目标
从2016年开始到2020年实现每个乡(镇)建成一座公益性骨灰公墓;每个村或自然村划定公益性遗体安葬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每年不低于五分之一的任务数确定年度实施计划,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规划建设目标。
三、规划建设标准
(一)乡(镇)公益性骨灰公墓
1、占地面积30—100亩。
2、墓区内主干道宽不低于4米,墓区外配套通道,交通便利;
3、荒山、荒地依山就势按等高线推砌平台,平台宽不低于2.6米。林地依山就势,按等高线挖砌平台,不砍伐林木,平台宽不低于2.6米;
4、墓穴位长60厘米、宽40厘米、深30厘米。
5、墓穴位与墓穴位间隔不超过1米。
6、墓穴位前道宽不低于1.2米(用砖或石块硬化)。
7、墓位后绿化带宽不低于80厘米。
8、墓碑限高8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
9、墓穴位统一编号,严格按顺序号安葬。
10、墓区绿化面积不低于30%,实行网格化绿化,绿化率不低于45%,乔木种植率不低于80%。
11、墓区设置标志牌、配备祭扫场所和停车场地,配套管理用房和防火设施;
12、有规范的公墓管理办法。
(二)村或自然村公益性遗体公墓(区)
1、占地面积10—30亩。
2、设立四至界限界桩。
3、设标志牌,建墓区通道(石材)。
4、单墓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双墓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禁止建豪华墓。
5、同一坐向墓位相对成行,墓位间距整齐规范,墓前按不低于宽1米种植乔木绿化带。
6、有管理制度或村规民约。
四、保障措施
(一)规划建设用地。集中连片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可能与历史形成的老墓区相连。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应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可以不征为国有,采取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拟占用土地一次性补偿的方式,调整土地、林地权属的方式解决,也可以从集体公益性土地中调剂解决。有条件的乡(镇)、村尽量利用原有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少数民族聚居的村或自然村要充分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安葬习俗和用地选择。
(二)规划建设资金。乡(镇)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规划建设资金主要由县(区)政府承担,县(区)财政根据当年规划建设任务列入预算。
为加快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进殡葬改革,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建设大美临沧,市人民政府对乡(镇)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给予以奖代补奖励,奖励标准为:乡(镇)农村骨灰公墓建设面积达30亩的,完工验收后每座骨灰公墓给予50万元奖励;建设面积在30亩以上的,每增加10亩增加奖励10万元。
村或自然村公益性遗体安葬区规划建设资金主要由受益农户筹集,县(区)政府应给予以奖代补奖励。
(三)墓碑价格。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的墓碑及配件要根据规定标准统一由县(区)人民政府选型,优先选择当地优质石材统一采购加工和供应。每个墓碑价格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四)奖励政策
1、农村居民死亡进入殡仪馆火化并选择在本乡(镇)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安葬的,免收殡仪馆火化基本费、运尸费,并给予一次性安葬奖励2000元。免收殡仪馆火化基本费、运尸费及一次性安葬奖励费全额由县(区)政府承担,列入县(区)财政预算支出。
2、鼓励少数民族群众对死亡人员在固定区域自行火化安葬骨灰不留坟头或者深埋遗体安葬不留坟头的节地型绿色安葬方式。对实行绿色安葬方式的死亡人员家属给予一次性安葬奖励3000元,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全额承担,列入财政预算支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领导,成立工作班子,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加大投入,确保2020年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二)加强部门配合。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计划,纳入项目申报,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碑按成本计价收费的审批和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选址指导,及时办理土地权属调整变更手续,加大对公墓区外乱埋乱葬非法占用耕地的整治;林业部门要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占用林地选址指导,及时办理林地权属调整变更手续,加大公墓区毁林和砍伐林木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大公墓区外乱埋乱葬非法占用林地的整治,把公墓区绿化纳入年度植树计划;环保部门要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生态保护指导和监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指导,把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及时审批并加大执行监管;财政部门要把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切实帮助解决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有关问题。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纳入工作安排,加强系统指导检查,及时互通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民生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实施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纳入政府督查事项,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对工作推动不力和工作不落实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