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20220310-173625-814
发布机构: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7-09-04

临沧市民政局 人社局 财政局 监察局关于印发《临沧市殡葬改革中有关丧葬费 抚恤费和遗...

临民联发〔2012〕85号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央、省属驻临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力度,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行为和规范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发放行为,切实推进全市殡葬改革工作进程。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拟定了《临沧市殡葬改革中有关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发放领取办法》,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沧市民政局        临沧市人社局 

临沧市财政局       临沧市监察局

                         2012年9月24日

关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发放领取办法


  为切实推进全市殡葬改革工作,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行为和规范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发放行为。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全市在殡葬改革工作中有关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发放领取制定本办法:
  一、临沧市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丧属必须向死者所在单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是殡仪馆提供的火化证和国家规定使用的收据;二是公墓管理单位提供的安葬证(墓穴证)和国家规定使用的收据或殡仪馆提供的骨灰寄存证和国家规定使用的收据(凡遗体火化后未进公墓安葬的,必须将骨灰寄存在就近的殡仪馆骨灰寄存室,待丧属购买公墓后,凭购买公墓合同书到殡仪馆取出骨灰安葬,绝不允许二次装棺土葬留坟堆)。以上两个证明材料由丧属提供到死者所在单位,由死者所在单位根据证明材料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两个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和领取相关费用。
  二、其他形式火葬后不留坟堆的(撒葬、树葬、鲜花葬、草坪葬等),凭当地民政部门证明办理。
  三、死者所在单位凭丧属提供的所需证明材料到本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再凭民政部门出具的审核证明到本级人社部门进行发放金额审核,并依据人社部门出具的审核发放意见拟出经费追加函报本级财政部门,本级财政部门报政府批准后,将款项核拨到死者所在单位,由死者单位发放给丧属。
  四、丧属无所需证明材料的,死者生前单位不得发放任何丧葬费用,民政、人社、财政部门不得出具和核拨任何有关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的证明、意见和款项。
  五、国家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可以土葬的除外。
  六、中央、省属驻临单位和各企业单位,参照执行(凡没有本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审核证明,死者所在单位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
  七、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照章办事,不得私自为丧属出具假证明或发放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违者,由市、县(区)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按规定进行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八、本办法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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