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定价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省以下各级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二、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责,切实做好本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对下放和移交的定价事项,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三、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价格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地、有关部门价格工作的宏观指导和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对本目录内的定价项目,要规范定价程序,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各地、有关部门要做好舆论引导,加强新闻发布工作,准确阐述价格政策,回应社会关切。
六、各地、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物价局反映。
七、本目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定价目录(2003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