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jdglj11/2023-00004
发布机构: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01-19

凤庆县市场监管局关于GC22530000003939014等7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7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抽样编号:GC22530000003939014

样品名称:烘青绿茶

生产日期:2022-07-02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云南凤庆精凤茶业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大理市老范茶叶经营部

被抽样单位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琪年时代二期7栋35号

检验不合格项目:乙酰甲胺磷不符合标准要求

检验机构: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抽检单位: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抽样编号:DCNCP53092122082092

样品名称:老姜

购进日期:2022-08-09

被抽样单位:凤庆县勐佑镇菜市场杨丽梅

被抽样单位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勐佑镇菜市场

检验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不符合标准要求

检验机构: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抽样编号:DCNCP53092122082065

样品名称:小米椒

购进日期:2022-08-08

被抽样单位:凤庆县勐佑镇菜市场袁艳宏

被抽样单位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勐佑镇菜市场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要求

检验机构: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抽样编号:DCNCP53092122082094

样品名称:细青椒

购进日期:2022-08-07

被抽样单位:凤庆县勐佑镇菜市场杨丽梅

被抽样单位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勐佑镇菜市场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要求

检验机构: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抽样编号:NCP22362080152

样品名称:龙椒

购进日期:2022-08-15

被抽样单位:小湾中孝水泥经营部

被抽样单位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小湾镇小湾村小湾新城集贸市场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要求

检验机构: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抽样编号:NCP22362080140

样品名称:红小米辣

购进日期:2022-08-16

被抽样单位:凤庆县馨艳农产品经营部

被抽样单位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小湾镇小湾村小湾新城集贸市场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要求

检验机构: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抽样编号:DCNCP53092122082112

样品名称:红米辣

购进日期:2022-08-23

被抽样单位:临沧市凤庆县凤城中心农贸市场杨兴芬

被抽样单位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城中心农贸市场内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要求

检验机构: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

(一)云南凤庆精凤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烘青绿茶(生产日期:2022-07-02)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烘青绿茶乙酰甲胺磷超标,经查,2022年6月23日,该公司从凤庆勐佑镇散户收购了13公斤绿毛茶,于2022年7月8日将该批绿毛茶生产为25袋烘青绿茶,规格:500克/袋,留样500克,全部销售至大理市老范茶叶经营部。2022年8月23日大理市老范茶叶经营部被抽检到该批次产品,经检测,乙酰甲胺磷超标,抽检售出4袋,剩余21袋大理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查封。9月13日接到不合格报告后,该公司粘贴了《召回通告》。由于该公司原料采购记录信息不完整,缺少具体是从某人/某公司采购及联系电话,导致原料无法追溯。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二)凤庆县勐佑镇菜市场杨丽梅销售的老姜、细青椒(购入日期:2022-08-09)均属镉(以Pb计)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该摊户于2022年8月9日均从本地散户购入,老姜购入10公斤,抽检售出2公斤,剩余8公斤当天全部售完。细青椒共购入10公斤,抽检售出2公斤,剩余8公斤当天全部售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门店,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凤庆县勐佑镇菜市场袁艳宏销售的小米辣(购入日期:2022-08-09)镉(以Pb计)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该摊户于2022年8月9日从本地散户购入,小米辣购入5公斤,抽检售出2公斤,剩余3公斤当天全部售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门店,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小湾中孝水泥经营部销售的龙椒(购入日期:2022-08-15)镉(以Pb计)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该摊户于2022年8月9日从本地散户购入,小米辣购入10公斤,抽检售出2公斤,剩余8公斤当天全部售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门店,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凤庆县馨艳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红小米辣镉(以Cd计)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经当事人介绍,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红小米辣是从大理那边购进的,当天购入了8公斤(抽检售出2公斤),市场行情不行,每天购进量小,农产品保质期短,都是当天售完。他也不愿意销售不合格蔬菜,如果知道是不合格蔬菜,他绝对不会购进。希望政府部门加大对农产品源头监管,特别是散户的农产品监督力度,杜绝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卖着也安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袁艳宏,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六)中心农贸市场杨兴芬摊位销售的红米辣镉(以Cd计)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据当事人介绍,她是从本地散户购进的,记不得姓名,购进日期8月23日,共购进了5公斤(抽检均售出2公斤),剩余3公斤当天全部售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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