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旅典型案件通报
——永德县某便利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永德县某便利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便利店货架上摆放有康师傅麻辣排骨面(油炸方便面)3包,水蜜桃味果蔬酸奶饮品1瓶,好滴苹果味饮料1瓶,上述三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进行销售,未设置有不合格或者过期食品处理区的警示标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鉴于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为15元,本案货值金额低。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做好整改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项和《市场监管总局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1.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处罚单位: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