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第二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3-07-06 15:40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铁拳专班 浏览次数:

案例一: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翔区某五金建材批发部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案

2023年,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产品质量抽检过程中,发现临翔区某五金建材批发部销售的电线电缆为不合格产品,经检验得知:所检项目中导体电阻不符合《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二部分:固定布线用电缆电线》要求,其余项目仅提供数据,依据电力电缆、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B)2022231 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导体电阻不符合《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第二部分:固定布线用电缆电线》要求,依据电力电缆、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店处以没收不合格电线27卷,罚没款380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凤庆县某大药房未经许可批发药品和经营劣药案

2023年1月11日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节日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大药房存在频次、品种、数量等明显超出零售药店正常范围销售药品异常现象,药品存储间有超过使用有效期药品且与正常药品混装情况,随即进行立案调查。经现场检查、证据提取、询问当事人和关联人员,当事人自2019年以来,向3个行政村卫生室销售药品27笔233种,又从销售记录中查实向鲁某良、鲁某令等11名个人药品销售中,存在持续时间跨度长、频次高、品种多、金额大等特点,超出零售药店的日常经营范围,共计65笔820种药品,两项总交易额80061.13元。在其药品储存场所和货架上查获超过有效期药品7种,货值2343.00元。根据调查事实和证据证明,当事人作为药品零售经营者,在未依法取得药品批发许可的情况下,在应对疫情政策调控、基层百姓用药需要以及部分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的市场主体销售药品期间,经营行为超出零售药店的经营方式、范围。分别构成未经许可从事药品批发违法行为和经营劣药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和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凤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0061.13元、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永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德县某钢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钢材案

永德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依法对永德县某彩钢瓦经营部所销售的钢材进行抽检。经临沧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钢材:热轧型钢(等边角钢)规格型号20×20(mm),边宽度、边厚度、重量偏差、抗拉强度项目不符合〔GB/T 706-2016、GB/T 700-2006(20×20)〕标准要求;依据LCSCCGF10-2022《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热轧型钢》,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结构用冷弯空心型钢(方管)规格型号20×20(mm),边长、厚度、重量偏差、屈服强度项目不符合〔GB/T 6728-2017、GB/T 6725-2017(20×20)〕标准要求;依据LCSCCGF11-2022《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结构用冷弯空心型钢》,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

永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2023年,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某款茶叶产品外包装棉纸上使用某图文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标记®标。经查,该图文商标未注册成功。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双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镇康县某百货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镇康县某百货店在未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昆明雄发精品处购进电子烟110支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在百货店周边进行蹲点调查时发现,该百货店存在向勐棒中心完小和勐棒中学学生售卖电子烟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百货店处以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永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德县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永德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永德县某中学老师的举报,称学生在学校内百货店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永德县市场监管局遂派出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百货店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现场检查发现两种食品已经过期并且仍在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永德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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