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20年总局抽检计划有关要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8日对耿马天天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鲜鸡肉、购进日期:2020-10-18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问题项: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超标)
(一)风险控制情况
耿马天天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鲜鸡肉3.5公斤 ,已于抽样当天全部销售,未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元);
上述罚款伍万元依法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