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20220309-163402-049
发布机构: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02-03

临沧市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2020年总局抽检计划有关要求,2020年12月9日,依法对永德县美平快餐店经营的包谷酒进行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包谷酒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粮谷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风险控制情况

  永德县美平快餐店购2020年9月与大雪山乡曼来村的尹奋华(另案处理)购进的,共购进50kg,进货价10元/kg,共计货款500元。至12月21日,当事人以20元/kg的价格销售该批次包谷酒23.5kg(含我局抽样购买的2kg),共计经营收入470元。当事人经营该批次包谷酒共获利235元。

  2020年12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YCCJ2029359)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YCCJ2029359),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并对永德县美平快餐店进行检查,将剩余的26.5㎏同批次包谷酒进行扣押。

  •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当事人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包谷酒26.5㎏;

  2.没收违法所得235元;

  3.罚款2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235元(贰仟贰佰叁拾伍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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