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3年3月10日,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翔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经查,该经营部销售无商标、无生产日期、规格型号为 50kg每袋的过磷酸钙化肥。市场监管局通过对上述 2 批次过磷酸钙进行抽样检测,并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商品质量检验得出:抽检产品中有效磷肥的质量分数、水溶性磷的质量分数、硫的质量分数不合格,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判定该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经营部作出罚款39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10月21日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凤庆县某百货批发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二楼仓库存放有“白象加碘精制食盐”108袋,经对该批产品的外包装二维码经过扫描未显示产品信息,当即进行抽样,抽样编号为010和011号,并委托云南省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对010号样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同时要求权利人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对该批产品011号样品进行鉴别是不是权利人生产的产品,经过检验,该样品符合GB/T5461-2016《食用盐》“一级标准”,但该批产品不属于权利人生产的产品,执法人员即以涉嫌经营擅自使用与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等相同或相近标识的产品实施扣押和立案。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构成经营擅自使用与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等相同或相近标识的产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涉案“白象加碘精制食盐”108袋和罚款人民币30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三
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联合临沧市质检中心于对双江自治县某加油站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经现场检定,该加油站某号燃油加油机的示值误差为0.67%,重复性误差为0.66%,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值(±0.30%),检定结论为不合格。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属于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偏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的行为。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双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加油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云县某糖果副食批发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糖果副食批发部经营场所三楼仓库内堆放有包装箱和包装袋标注为“阿尔卑斯”注册商标的“阿尔卑斯”棒棒糖49箱。经“阿尔卑斯”商标持有人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结论:“上述物品在外包装上图案印刷、套色,色泽、字体、材质及防伪标签等方面与我公司正品不符,并非我公司生产,均系假冒’阿尔卑斯’注册商标及我公司名称、地址的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云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阿尔卑斯”棒棒糖49箱;罚没人民币236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镇康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2023年3月17日,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 2023年2月10日对镇康县某农用物资经营部监督抽查的富滇牌钙镁磷(肥料级磷酸氢钙)的检验报告两份。经检验,有效五氧化二磷(P₂O₅)含量、游离水含量不符合《肥料级磷酸氢钙》HG/T3275-1999标准、总汞、总砷不符合《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38400-2019标准、包装标识不符合《肥料级磷酸氢钙》HG/T3275-1999和《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标准,依据《2022年云南省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化肥17袋,罚没人民币8728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