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jdglj11/2024-00032
发布机构: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07-12

临沧市关于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4年以来,按照《临沧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集中整治中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临沧某学校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案

2024年2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临沧某学校食堂有部分番茄腐败变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违法行为。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云县某中学食堂承包商)超出许可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案

2024年2月27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云县某中学食堂承包商)在学校食堂内进行凉拌菜制售时被检查组现场查获,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该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只核准“熟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行为构成超出许可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超出许可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凤庆县某完小食堂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4年3月8日,省局委托大理州质检中心开展鸡蛋专项抽检,经抽检,凤庆县某完小食堂3月4日购进的2520个鸡蛋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西环素最大允许限10µg/kg,原检验结果51.9µg/kg)。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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