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jdglj11/2023-00158
发布机构: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09-27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00017212600001】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000172126000】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000172126000】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00017212600001)(审核通过)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五)实施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四条

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五条

9.《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六)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七)实施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八)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

(九)行使层级:市级/隶属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运输的管理制度;

2.具有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3.铁路运输应当采用集装箱或行李车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用集装箱运输时,应确保箱体完好,施封有效。道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采用封闭式车辆,有专人押运,中途不应停车过夜。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有专人押运。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通过铁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没有铁路需要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四)许可证件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举措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2.压缩办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监管。2.实施重点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3.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2.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四条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附件2);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五)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四条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应于10日内发给运输证明,同时将发证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3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申请人提出本条例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发给许可证明文件或者在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上加注许可事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二)审批结果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1年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五条运输证明正本1份,根据实际需要可发给副本若干份,必要时可增领副本。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运输证明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过期后3个月内将原运输证明上缴发证机关。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运输证明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过期后3个月内将原运输证明上缴发证机关。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市市场监管局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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