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工管发〔2016〕7号 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临沧工业园区企业入园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17 15:2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信息分类:   通知   发文单位:   临沧工业园区
  文  号:   临工管发〔2016〕7号   发文日期:   2017-10-23 15:11:00
  文件标题:   临工管发〔2016〕7号 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临沧工业园区企业入园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临工管发〔2016〕7号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沧工业园区企业入园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管委会各办、局,园区工商分局、地税分局、国税分局,国资公司:《临沧工业园区企业入园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3月21日临沧工业园区企业入园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临沧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业园区...

  临工管发〔2016〕7号

  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临沧工业园区企业入园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委会各办、局,园区工商分局、地税分局、国税分局,国资公司:

  《临沧工业园区企业入园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21日

  临沧工业园区企业入园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临沧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业园区实现“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把临沧工业园区建设成产业互补、功能齐全、特色鲜明的经济发展平台,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沧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入园项目及落户企业。

  第三条  入园条件

  申请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或投资项目,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为实现节约、集约、集群发展,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临沧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三)入园工业项目固定资产直接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且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以上;商业项目投资强度达300万元/亩以上。

  (四)实行工业园区投资项目纳税强度(年纳税额/项目总用地面积)最低标准制度,入园项目每亩土地的年纳税额不少于5万元。

  第四条  入园程序

  (一)项目投资人应向工业园区招商局(以下简称招商局)提交项目入园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相关资料;

  (二)招商局在收到项目入园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入园项目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入园条件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三)对符合入园条件,申请建设用地的投资项目,由园区建设局(国土分局)落实项目意向选址;

  (四)园区管委会与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投资主体签订《项目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建设内容、建设类别、投资规模、建设时限、产值贡献、税收贡献、就业贡献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五)投资方在10日内到园区工商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经济发展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备案登记;项目登记后,项目用地按照土地招拍挂方式供地,投资主体准备相关资料向园区建设局(国土分局)提交环保、规划、建设相关申请手续,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建设局(国土分局)帮助协调对口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项目业主在办理批建手续后立即开工建设,建设局定期跟踪督办。

  第五条  建设期限

  园区管委会与投资者签订《项目招商引资协议》时,应明确入园项目的建设期限。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建设期不超过18个月;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2亿元(不含)的,建设期不超过24个月;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建设期不超过30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建设期限,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

  第六条  建设管理

  (一)项目选址及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业园区功能分区要求,并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1.工业项目的容积率控制指标高于0.8以上;

  2.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低于35%;

  3.工业项目绿地率控制在20%以内。

  4.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园区企业员工符合保障性住房申报条件的可以申请市(区)统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5.总部经济项目和商业开发项目根据片区控制性详规及《临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守则》、《临沧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规划建设;没有明确控制要求的片区,按照容积率高于2.5以上、建筑密度不高于40%、绿地率不低于30%进行规划建设。

  (二)工业园区国土分局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放给企业。

  (三)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度,项目业主要按月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内容。

  (四)项目建成后,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审验和企业经营考核。

  1.严格执行建设工期考核制度。按照协议约定的建设竣工投产期,对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业主要在6个月内按约定追加投资,投资强度不足或未按照批准的规划建设的,按照实际投资建设测算闲置土地,征收闲置费或按实际需要供地。

  2. 严格执行项目投资强度考核制度。在约定期限内,项目虽竣工投产但经审计确认固定资产投资(房建、土建、设备以原始税务发票为据)没有按协议足额到位的,由园区管委会依据《项目招商引资协议》,取消相关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并视实际投资情况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3.严格执行企业或项目的税收、产值(非工业企业考核营业收入)、就业考核制度,对完不成协议约定或承诺目标,不得继续享受园区优惠扶持政策。

  第七条  企业停产两年以上,经多方努力仍无法恢复生产或正常运营的,园区管委会可依据原土地出让价格扣除土地清理、平整等费用后,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企业投资形成的厂房、设备等资产由企业自行处置。非工业企业成立2年内没有开展具体业务、创造经济和税收贡献的,采取约谈制度,由园区经济发展局对企业发展需求及困难和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通过约谈的企业1年内仍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建议企业退出工业园区。

  第八条   园区内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九条  园区内企业要自觉接受管委会的监管、监测,依法上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及时完成管委会相关部门通知安排的工作。

  第十条  对临沧市的发展具有突出或特殊意义(主要指投资项目填补云南省产业空白、年销售收入贡献达5亿元以上、年税收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年安排就业人数达1000人以上、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的企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由工业园区项目办负责进行考核、督查、评估,每年向管委会书面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临沧工业园区企业入园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工管发〔2013〕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局、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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