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说明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融资业务申报及退出市场等各项业务办理,明确政策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及审批流程,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办理的便捷性、准确性,促进小额贷款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收录的政策依据为2008年至今制定下发且现行有效的云南省小额贷款行业相关监管文件,在业务实际办理过程中,若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目 录
第一部分 设立
第二部分 变更
第三部分 融资业务申报
第四部分 退出
第一部分 设立
一、政策依据
(一)《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第二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2〕155号);
(三)《云南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3〕27号)。
二、申报材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出资人承诺书。
(三)出资人协议书。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五)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分析。应当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的分析;当地小额贷款业务的需求分析;目标客户的预测,可执行利率水平分析;企业经营方针及未来三年发展规划等。
(六)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情况
1.发起公司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询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完税证明;股东同意本公司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股东会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3年审计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主发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所获奖励、表彰证明复印件等;
2.其他股东基本情况。①企业法人股东证明材料同发起公司;②自然人股东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其中,应有个人存款证明且额度不小于出资额);所获表彰奖励证明及其他认为需要的文件等。
(七)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应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贷款产品和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贷款风险的控制和防范措施;法人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等。
(八)小额贷款公司拟任高管人员情况
1.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个人所获表彰奖励证明等;
2.拟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学历证明;金融从业经历证明;个人所获表彰奖励证明等。
(九)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十)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流程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复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
第二部分 变更
一、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一)政策依据
1.《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
2.《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4.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5.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6.变更前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
7.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流程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经核准变更后,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30日内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变更公司名称
(一)政策依据
1.《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
2.《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名称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4.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5.变更前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
6.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流程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经核准变更后,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30日内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变更经营地址
(一)政策依据
1.《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
2.《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住所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变更后营业场所安全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等材料。
5.变更前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
6.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流程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经核准变更后,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30日内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变更公司章程
(一)政策依据
1.《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
2.《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应当载明变更章程的原因及必要性,变更内容及新旧章程对照表等内容。
2.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3.股东会决议。
4.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流程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经核准变更后,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30日内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增资扩股
(一)政策依据
1.《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问题的通知》(云金办〔2009〕183号);
2.《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
3.《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开展2012年第二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2〕155号);
4.《云南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3〕27号);
5.《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的通知》(云金〔2018〕42号);
6.《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
(二)办理条件
1.企业法人股东(包括发起人和其他股东)申请增资的,其提供的上一年度审计报表净资产数需达到增资后总出资额的2倍以上;发起人为自然人申请增资的,其提供的净资产总额须达到增资额的2倍以上,其中定期存款额度不小于增资额;其他增资的自然人股东,提供的定期存款额度须覆盖增资额。
2.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关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3.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上一个年度实现盈利,净资产为增资后出资额的2倍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严格执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贷款坚持“小额、分散”以及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原则。
5.小额贷款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6.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7.财务状况良好,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截止申请增资扩股前一个月末不良贷款率不超过1%。
8.新增股东须符合《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云南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3〕27号)相关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9.增资后,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5%。
10.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大型企业等作为发起人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适当放宽。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应当载明增资扩股的原因及必要性等。
2.其他相关材料:
(1)小额贷款公司维持原有股东不变、只增加注册资本金的,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主发起人经审计的上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小额贷款公司在原有股东的基础上增加新股东的,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①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
②新增股东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须符合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时对股东的要求);
③出资人协议书;
④出资人承诺书;
⑤风险承诺书;
⑥主发起人经审计的上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⑦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3.股东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4.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流程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经核准变更后,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30日内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变更股权
(一)政策依据
1.《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
2.《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开展2012年第二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2〕155号);
3.《云南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3〕27号);
4.《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的通知》(云金〔2018〕42号);
5.《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
(二)变更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权的,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2.对因小额贷款公司以外的股权交易、并购、转让等情况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视同为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
3.变更后,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5%。
4.发起人股东变更的,新进入股东必须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法人,并符合《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对企业股东的相关条件。
5.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大型企业等作为发起人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适当放宽。
6.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应当载明股权变更的原因及必要性等。
2.股东会决议。
3.出资人承诺书。
4.出资人协议书。
5.风险承诺书。
6.股东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7.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8.新增股东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须符合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时对股东的要求)。
9.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流程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发起人股东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复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变更其他股东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经核准变更后,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30日内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变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政策依据
1.《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
2.《云南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3〕27号);
3.《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
(二)变更条件
1.任职资格。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③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④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或者小额贷款公司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信用记录。应提供能够真实、全面反映信用记录的银行信用报告:
①信用报告的出具机构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其他机构出具的无效;
②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单个贷款账户(包含信用卡账户)逾期次数超过10次,全部贷款账户(包含信用卡账户)累计逾期次数超过15次的视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不具备出资或任职资格;拟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单个贷款账户(包含信用卡账户)逾期次数超过5次,全部贷款账户(包含信用卡账户)累计逾期次数超过10次的视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不具备任职资格;
③存在账户(包含信用卡账户)逾期情况但在规定范围内的,须由银行出具非恶意拖欠或透支的证明,否则视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①有故意犯罪记录的;
②对曾任职机构的违法经营活动或者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被依法处理的;
③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
④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⑤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2.拟任人签字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3.拟任人情况介绍,包括拟任人简历、未来履职计划,并附相关身份、学历证明材料。
4.拟任人风险承诺书。
5.无犯罪证明记录证明。
6.个人征信报告。
7.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参加高管任职测试成绩合格证明。
9.省、市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流程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复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变更董事、监事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经批准变更后,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部分 融资业务申报
融资业务主要是指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及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业务。
一、政策依据
(一)《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
(二)《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云金〔2021〕120号)。
二、开展业务条件、申报材料及审批流程
(一)银行借款业务
1.开展业务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可向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2.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融资业务为事后备案事项,业务完成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省小额贷款动态监管系统上报融资情况。
(二)股东借款业务
1.开展业务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股东借款业务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上一年度监管分类评级在BB级(含)以上;
(2)出借股东须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法人股东,且经营状况正常、流动资金充沛,上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负债率低于70%,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借款融入的资金只能用于自身小额贷款发放,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3)出借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4)小额贷款公司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虽有发生但已按监管部门要求完成整改;
(5)注册资本金主要用于发放贷款,且使用率不低于80%;
(6)前期融资业务合规开展;
(7)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申报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本次业务情况、业务发展规划、接受监管情况、联系人信息(姓名、电话、联系地址)等情况。
(2)同意开展股东借款的股东会决议。
(3)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及股东结构表。
(4)小额贷款公司最近一期银行征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以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拟出借股东同意出借资金的股东会决议、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性承诺书、最近一期银行征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以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上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
(7)拟签订的借款协议。
(8)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和合规经营承诺书。
(9)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审批流程
(1)小额贷款公司向同一股东首次开展股东借款业务需申请审批,实行“一次核准、循环使用、杠杆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出借股东发生变化和减少注册资本金后需重新审批。
(2)开展股东借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须向属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资料,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复审合格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
(3)小额贷款公司境外股东借款必须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4)在开展股东借款申报及融资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出借股东、小额贷款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责令暂停此次业务,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5)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完成后在3个工作日内,须通过云南省小额贷款动态监管系统按时上报融资情况,并将借款合同、资金到账凭证及银行流水于5个工作日内报属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三)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
1.开展业务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2020〕第5号)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监管分类评级在A级(含)以上;
(2)资本金运用充分,注册资本金用于发放贷款的比率不低于80%;
(3)公司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健全的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违法及违规但已按监管部门要求完成整改;
(4)贷款质量好,贷款不良率不超过5%;
(5)发行机构或平台合规,不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开展业务的情形;
(6)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自身小额贷款发放,包括此次融资在内,小额贷款公司各项标准化融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7)前期融资业务合规开展;
(8)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申报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本次业务情况、业务发展规划、接受监管情况、联系人信息(姓名、电话、联系地址)等情况。
(2)业务方案。包括基础资产情况(如有)、产品规模、利率期限、发行成本结构、交易模式、参与各方债权、交易风险和防范措施等。
(3)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管公司、交易平台等参与方情况介绍,资质证明材料。
(4)股东会决议。
(5)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
(6)小额贷款公司最近一期银行征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以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上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
(8)募集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9)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和合规经营承诺书。
(10)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审批流程
(1)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专项计划管理方签订意向协议后,向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资料,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复审合格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
(2)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同意后,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开展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在专项计划成立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专项计划文件报备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专项计划期满清算后5个工作日内向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公司报备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3)县(市、区)、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将公司的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纳入行业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确保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工作依法合规开展。
(4)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如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有违法违规行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要求暂停此项业务,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5)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融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须通过云南省小额贷款动态监管系统按时上报融资情况。
第四部分 退出
一、政策依据
(一)《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退出市场内部工作指引的通知》(云金办〔2017〕139号);
(三)《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
二、办理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自愿解散或注销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过程接受属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督,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办理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注销等手续。
三、申报材料
(一)公司责任声明书;
(二)公司退出申请书;
(三)公司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关于登刊《清算公告》的情况说明(须附市级报纸上已刊登公告的有关证明);
(五)公司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六)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文件(原件);
(七)州(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八)按照审慎性条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流程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复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
附件【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办理操作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