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6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云金规〔2022〕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为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融资担保公司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工作指引》相关内容,现就《工作指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要求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优化支小支农业务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2020年8月5日,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完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绩效考核、薪酬激励和尽职免责机制,加大对支小支农业务的正向激励力度。为充分调动和保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准公共服务功能,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和《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等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并学习借鉴浙江、湖北、贵州、山东、河南、宁夏、北京、湖南、重庆等地经验做法,制定出台了《工作指引》。
二、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共设五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重点阐述制定目的和依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定义、尽职免责界定和适用对象。
第二章,尽职要求,共二条。主要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尽职要求和回避原则。
第三章,免责情形与问责要求,共四条。重点对免责条件、予以免责的十二种情形、不得免责的九种情形、予以问责的两种特殊情形进行明确。
第四章,尽职免责工作流程,共十条。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成立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明确尽职调查、尽职评议、责任认定等尽职免责工作流程,明确尽职免责调查时限、调查方式、评议结论和评议结果公示及报告等。
第五章,附则,共四条。一是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和融资担保行业监管相关规定,参照本指引制定本机构内部尽职免责实施细则,并报同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管单位。二是明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管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尽职免责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三是明确解释机关、适用日期和有效期。
三、主要特点
(一)限定了适用范围。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定义、尽职免责界定和适用对象进行了明确。
(二)明确了尽职要求。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分别提出了具体尽职要求。
(三)细化了免责情形和问责要求。对免责条件、予以免责的十二种情形、不得免责的九种情形、予以问责的两种特殊情形进行细化。
(四)规范了工作流程。包括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组成,尽职调查、尽职评议、责任认定等工作流程,调查时限、调查方式、评议结论和评议结果公示及报告等。
(五)明确了工作职责。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制定内部尽职免责实施细则,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尽职免责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文件: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