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谢某系某县级市军休所退休干部。1987年12月,谢某在某边防哨所抢修通信线路时因“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出现大呕血,经手术,所属部队医院建议评定病残,但是部队评残审批机关意见栏为空白。后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补办战残等级。根据其提交材料显示,谢某残疾系自身疾病导致,无因战致残的相关证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出不予评残决定。谢某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对其重新进行评定,复议机关维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予评定决定。谢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复议决定并要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其重新进行评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谢某系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根据相关规定,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第二,谢某以1988年进行胃部切除手术致残为由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但结合在案有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谢某在手术前即患有长期性胃病,在案有效证据及相关原始医疗证明均不能证明其伤残系因战所致,谢某的残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战致残”的情形。另,谢某退休前系军官,其身份亦不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条中“因病致残”的认定条件。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决定不予评定残疾等级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第三,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将《某省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依法送达谢某并将材料逐级退回,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谢某全部诉讼请求,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谢某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第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了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对夯实国防和军队建设基础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第二,根据现行有效相关规定,只有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才符合“因病致残”的评定主体身份。谢某退休前系军官,已经依照法定程序提前退休,生活保障已经通过领取军官退休待遇方式获得,不符合因病致残的评定条件,且谢某档案材料和原始医疗证明不能证明其是“因战致残”,残疾系自身疾病导致,不符合战残评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