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件的制定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的伤残抚恤工作,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1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残疾性质、等级评定的程序、范围以及服务管理方式都进行了部分修改。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推动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伤残抚恤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制定《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十分必要。为此,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经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最终形成了《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 文件的主要特点
《实施细则》在严格遵循《办法》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在残疾等级评定基本原则、残情医学鉴定、申请与评定程序、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抚恤金发放、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一步规范了残疾等级评定审批流程,细化了新评、补评和调整残疾等级标准;同时,增加了《云南省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批表》《云南省伤残人员省内转移证明》《云南省残情医学鉴定介绍信》等不同类型的附件,进一步完善了工作程序,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对提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三、 文件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在严格遵循退役军人事务部《办法》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分为总则、残疾性质、等级评定、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抚恤金发放、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章节。
一是将《办法》的六章三十四条调整细化为七章五十六条,通过对《办法》的细化和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工作程序,增强了可操作性。二是将《办法》中第2章“残疾等级评定”内容进行了细化,分为4节18条,对残疾等级评定的具体事务工作均作了详细规定。三是将《办法》中第4章“抚恤关系转移”3条内容细化成9条,增加了省内转移规定。四是增加了一章“法律责任”。
四、 文件的适用对象
《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的下列人员:一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是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是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是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是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五、 关于残疾性质
残疾性质分为因战、因公、因病。
《实施细则》第三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或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因战或因公致残。
病残是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的残疾。因病致残只适用于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军士,其残疾等级评定由部队作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再认定因病致残。
六、 关于评定残疾等级的类型
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三种类型。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超过3年提出的不再受理。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1年内提出的不予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第三条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七、 关于评定残疾等级的程序
评定残疾等级按以下程序进行:个人申请、单位上报、县级初审(评)、州(市)级审核、省级审批。
八、 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关于服务对象。具有伪造残情;冒领抚恤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等行为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关于工作人员。负责伤残抚恤管理工作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从事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违反规定审批抚恤待遇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发放抚恤金的;弄虚作假,出具伪证,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私自涂改伤残证件和其他有关评残材料的;未妥善保管伤残档案资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由评残审核或审批机关责成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政务处分,并不得再从事该项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