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处罚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本部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省级行政裁量权基准。
制定《云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基准》)对规范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执法,建立公平、公正、符合行业发展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编制依据和制定过程
《基准》主要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
2023年3月10日,省广电局启动《基准》起草编制工作,对涉及行政处罚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逐一梳理,形成《基准(征求意见稿)》。7月18日,省广电局网站发布公开征求《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广电总局政策法规司、省司法厅和州市广电局意见,收到反馈意见建议5条。经研究,采纳4条,不予采纳1条 ,经修改、完善后形成《基准(专家论证稿)》。9月7日,省广电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基准(专家论证稿)》进行了论证。在充分吸纳了公众、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基础上,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基准(送审稿)》,并按要求完成合法性审核。9月28日,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要求,省广电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基准(送审稿)》,并报省政府备案审查。
三、主要内容和有关说明
《基准》充分借鉴了其他省份好的设计和做法,采用表格形式,内容涉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进出口、播出机构、传输机构、有线电视运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置使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设施保护等事项,共159项,每项由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裁量基准组成。
《基准》坚持执法标准化与服务人性化相结合,根据违法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合理细化量化确定了处罚裁量的基准,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精神和要求,对31种属于轻微违法情节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力求做到既能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可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提供清晰明确的操作指引。
《基准》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组织实施和措施保障
省广电局将着力做好《基准》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培训等工作。一是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了解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监督和评议行政执法活动。二是通过举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业务培训,提高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三是通过开展行政处罚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基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同步做好《基准》动态调整。
附件:关于印发《云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