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7-04 15:0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做好云南省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照单承接、依法编制、全面覆盖、严格实施,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省级统筹、分级负责、规范统一、权责清晰的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清单内事项按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审批,“十四五”时期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全省范围内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编制清单

1.分级编制公布清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云南省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编制《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编制本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于2022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公布,同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各级清单中上级设定、本地实施的事项,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

2.及时动态调整清单。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确有必要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要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草案审查阶段司法行政部门要征求同级审改牵头机构意见。因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或者机构改革等对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调整,包括新设、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改变主管部门、实施机关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调整申请,按照程序报审后进行动态调整。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各地各部门不得违规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基本要素内容。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调整。

3.加强有关清单衔接。建立健全审改牵头机构与机构编制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其他清单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等各类清单的协同联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有关清单目录要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二)严格实施行政许可

4.完善事项实施规范。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制定完善全省统一的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于清单公布后1个月内制定完善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技术性服务、审批层级、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实施规范公布后,涉及调整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等内容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5.依照清单实施许可。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公布后,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此前我省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编制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依法依规持续推进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更好满足企业群众办事需求。

6.统一规范事项管理。依托全省政务服务平台的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对接联通,实现事项清单、实施规范、办事指南的统一规范管理。省、州市、县级清单公布实施后,各级审改牵头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于1个月内将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全部纳入行政许可管理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制定公布后,各级审改牵头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将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于2022年底前汇集至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并在有关业务办理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更新办事指南,确保线上线下内容一致。今后,各级清单和实施规范的调整情况,应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7.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变相许可。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各级审改牵头机构在组织本地有关部门梳理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时,同步开展变相许可自查自纠,一经发现,要及时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

(三)加强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8.明确事中事后监管重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是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重要基础。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清单内事项的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实现科学监管、精准监管。其中,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实施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各地各部门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将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9.厘清监管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列入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监管主体,杜绝监管盲区。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对多部门共同监管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

10.完善监管规则标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对于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并公布监管规则和标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要厘清审管边界,加强审管联动,完善监管规则。对依法依规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配齐配强审改工作力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指导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和管理工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驻滇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系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规范、办事指南编制和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

(二)加强系统衔接。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做好全省政务服务平台系统支撑,推动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与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深度对接,实现数据及时交互共享,对行政许可全流程开展“智慧监督”,稳妥有序推动做好线上线下办理工作。鼓励各地探索创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用场景,持续提升企业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加强监督问责。各级审改牵头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互联网+监管”平台等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违法违规编制清单、实施行政许可,变相实施行政许可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附件: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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