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3-17 09:2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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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加快建设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着力推进通用类货物服务电子化采购,探索实施电子反拍、网上直采、在线询价等简易采购程序。

以上项目在电子卖场中进行电子反拍或网上超市直接订购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每月不超过20万元、全年不超过200万元。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各州、市有关部门参照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含本数)。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含本数)。

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20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工程类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100万元。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五、本目录及标准的修订

本目录及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的,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六、本目录及标准的执行时间

本目录及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23号)同时废止。

七、本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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