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门诊待遇保障机制,现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待遇保障机制的通知》(云医保〔202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门诊待遇保障机制要求,不擅自扩大保障范围,按政策规定完善经办服务流程,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二、督促定点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确定国家谈判药品配备品种,按时限要求完成医疗机构内部信息系统改造升级,满足参保患者省内“一站式”结算。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和合理使用,杜绝多开、乱开药品,加强违规行为的监管,做到事前提醒,事中控制。
四、加强部门联动,建立联络员制度,认真抓好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门诊待遇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患者用药。
五、加强政策宣传,准确解读,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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