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0〕28号)要求,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制定《临沧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二、减征及缓缴措施
采取“减、缓、延”三项措施,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实施“减、缓、延”期间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一是2020年2月至4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职工参保待遇及个人账户划账比例保持不变。
二是对受疫情影响复工复产,经减征等帮扶措施后,缴费仍有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高可达6个月,缓缴时间不得跨过2020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待遇保障不受影响。
三是2020年度临沧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截止时间延长至6月25日。延长缴费期间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医疗费,按居民医保政策正常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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