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临沧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以下简称DRG付费)业务管理,加强对DRG付费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住院服务行为的监管,保障DRG付费可持续运行。市医保局牵头制定《临沧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一、《评价办法》的出台背景
2019年10月24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医保办发〔2019〕36号),提出:DRG 监管考核是对 DRG试点医疗机构的行为,以及 DRG 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的监督和管理,是确保医疗机构产生期望的医疗行为改变、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合理支付的重要手段。
2020年12月3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提出: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
结合临沧市实际,制定了《临沧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二、《评价办法》的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共九条,分为绩效评价政策依据、基本原则、评价范围、评价指标、监督和指导、评价方式、评价结果应用、施行时间。
(一)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绩效评价的目的和改革原则。通过绩效评价,建立医疗服务评价与监控体系,确保DRG付费预期目标实现;充分考虑DRG付费特点,考虑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实际,设置合理的评价指标;明确评价结果与质量保证金挂钩,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管理、规范诊疗的积极性。
(二)第三条。明确了全市开展DRG付费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年度DRG付费的费用,均纳入评价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进行评价;明确按出院结算时间1月1日至12月31日提取相关数据。
(三)第四条。明确了15项评价指标,总分100分。包括制度建设(5分)、人员保障(5分)、医保结算清单上传率(5分)、DRG入组率(5分)、CMI值(5分)、时间消耗指数(6分)、费用消耗指数(6分)、人次人头比增长率(6分)、个人自费率增长值(6分)、住院人次增长率(6分)、特病单议病例通过率(10分)、分解住院(10分)、转嫁费用(10分)、低标入院、高套编码、升级诊断、服务不足(13分)、参保人满意度(2分)。
(四)第五条。明确了医保行政部门对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指导,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五)第六条。明确了评价方式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医疗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采取医疗机构自查、医保经办机构现场评价、医保行政部门审定、评价结果通报等程序进行。
(六)第七条。明确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于定点医疗机构质量保证金的年终清算,明确了质量保证金具体返还公式。
(七)第八条。明确了对医疗机构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协议的不纳入评价,质量保证金不予支付。
(八)第九条。明确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绩效评价办法具体由临沧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评价办法》的执行时间
《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临沧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临沧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