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遴选市级“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3-08-29 11:45 信息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市级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云医保〔2021〕130号)、《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临医保联发〔2022〕15号)要求,为拓展参保人员用药购药渠道,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我局决定开展新一轮市级“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双通道”药店遴选范围及数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适度竞争”原则,在市级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公开遴选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的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双通道”药店。原则上参加遴选定点零售药店遴选综合评分不得低于80分(含80分),如果申请药店数量较多,将根据综合评分得分高低确定6家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双通道”药店。

连锁零售药店以具体门店为单位,临翔区域内每个同一最终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不超过3家。

二、“双通道”药店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可自愿申请参加遴选:

(一)与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上年度综合考核分值90分(含90分)以上。

(二)配备注册在本店的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并保证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提供药学服务。在2025年过渡期前,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三)遴选响应前三年内,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无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记录;遴选响应前一年内无医保违规记录。

(四)药品经营范围至少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抗生素制剂等。

(五)具有独立经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销售区域。

(六)经营冷链药品的,应具备经验证合格的冷藏设施设备。

(七)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配送管理制度、冷链储存管理及应急预案、冷链药品配送操作规程、患者服务流程、医保基金内控内审制度、进销存台账制度等。门店内部相关岗位设置齐全。为参保人员购药单独建账,处方分类装订保存。

(八)具有为患者提供用药提醒、用药指导和随访跟踪等服务管理的能力,同时配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三、遴选方式

符合基本条件的市级定点零售药店,自愿承诺相关事项,按程序和要求向临沧市医疗保险中心提交材料后参与遴选。

本次遴选为差额遴选,采用材料初审、综合评价、现场核查的形式,对参与遴选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评价,最终确定遴选结果后对外公示。

四、遴选流程

(一)申请受理。临沧市域内符合申请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在规定时间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并一次性将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送临沧市医疗保险中心。

(二)材料初审。对申请药店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未达到基本条件或未完整承诺相关事项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综合评分)。

(三)综合评分。市医疗保险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药店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医疗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评审专家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临沧市“双通道”药店遴选评分标准》(见附件2,以下简称《遴选标准》)要求,对申请药店基本条件、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满分100分,并按综合评分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名,根据遴选数量确定初步入选药店。当2个及以上申请药店得分相同时,以《遴选标准》的“药品保障能力”项分数由高至低进行排名;不能确定排名的,再以《遴选标准》的“贮运设备”项分数由高至低进行排名;仍不能确定排名的,由遴选小组现场抽签确定排名。当同一最终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申请药店都为初步入选药店时,剔除低分的申请药店后,再按综合评分得分依次递补(申请药店中综合评分最低分的1家不能递补)。评审最终结果由评审专家签字确认。

(四)现场核查。市医疗保险中心组织人员对初步入选药店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申请材料(含承诺制事项,下同)与实际情况是否真实一致。申请材料与实际不符的,取消其遴选资格,并按综合评分得分依次递补(申请药店中综合评分最低分的1家不能递补)。

(五)结果公示。根据综合评分和现场核查情况,拟定“双通道”药店名单,并在政府网站“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专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签订协议。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结果的,确定为“双通道”药店,由市医疗保险中心与其签订医保服务补充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监督管理科备案。

五、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的法定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

(二)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203室(临沧市医疗保险中心,临翔区迎宾路124号),联系人:查新梅,电话:0883-2160159。

(三)受理方式:定点零售药店携带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申请指引》)到受理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后,不得自行补充、修改或撤回申请材料。

六、注意事项

本次遴选中采用承诺制的事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的,视为提供虚假材料,取消遴选资格;已确定为“双通道”药店的,取消“双通道”药店资格,并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2021〕27号)有关规定处理。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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