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临沧边合区)投资环境,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项目建设,科学合理地利用好土地,提升临沧边合区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沧边合区入园项目及落户企业,也适用注册类、总部经济类的企业。
第二章 项目入园管理
第三条 申请进入临沧边合区的企业或投资项目,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为实现节约、集约、集群发展,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原则上不接纳限制类的项目。
(三)除进入集约式标准厂房加工型企业外,临沧边合区入园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要求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不含土地款);商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不含土地款)。
(四)实行投资项目纳税强度(年纳税额/项目总用地面积)最低标准制度,入园项目每亩土地的年纳税额不少于5万元(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可适当下浮)。
(五)园区重点引进的涉外企业、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500强、国内行业100强、国内领先企业和重大产业类项目,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办理。
第四条 申请入园的项目(含注册类、总部经济类等企业)须向临沧边合区管委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入园申请;
(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业主基本情况,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初步总平面布置,主要产品、产能、建设规模、产品市场及各项经济指标等),拟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流程及主要设备,项目的配套条件及环保情况(主要原材料、电力、燃料、交通运输、用地面积、环保要求等方面的需求与可能),项目进度安排,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三)投资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投资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自然人必须提供资信证明。
(四)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通过协商洽谈,签订招商引资合作协议,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将按照一个项目配套一个推进组、一个工作方案、一套优惠政策的原则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确保项目推进有计划、有保障,按期建成投产。
第五条 项目入园流程
(一)项目洽谈签约
主要工作:根据入园申请对项目进行初步了解、洽谈、考察。通过项目入园预审后,双方协商起草招商引资协议,征求“一办三局及法律顾问意见” 修改完善,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完成项目签约。
(二)项目立项、备案
主要工作:完成项目立项、备案。
(三)项目选址及征地工作
主要工作:按照协议条款,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规划完成项目选址和征地工作。
(四)项目企业登记注册
主要工作:按照协议条款,入园项目须在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注册公司,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负责指导、协助企业到工商、税务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项目环境评估、林业勘察、水土保持等评审工作
主要工作:指导企业完成项目环境评估、林业勘察、水土保持等报告编制,完成评审工作。
(六)项目用地手续办理
主要工作: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办理项目供地手续。
(七)项目规划审批
主要工作:指导企业完成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并组织评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项目工程建设及验收
主要工作:指导企业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注册书及安全监督注册书,完工后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
(九)投产管理
投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及时向边合区及财政、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法上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并接受边合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项目建设周期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的,建设期不超过18个月。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至2亿元(不含)的,建设期不超过24个月。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建设期不超过30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建设期限,须经临沧边合区管委会批准。
第七条 禁止入园企业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企业(项目);
(二)不符合园区规划及园区产业导向和功能定位的企业(项目);
(三)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或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生产工艺及设备落后的企业(项目)。
第八条 入园企业或项目退出机制
入园企业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关闭、整改、转产或者迁出。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企业或项目。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或项目。
(三)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布局的企业或项目。
(四)停产两年或者破产的企业或项目。
(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规模和控制指标的企业或项目。
对于停产两年或破产、被依法关闭、迁出的企业或项目,临沧边合区管委会按照原土地出让价格,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企业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
第九条 入园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或治安案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条 入园企业要明确财务统计人员,健全财务统计制度,规范财务统计工作程序,按边合区管委会及各级统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资料和月、季、年报等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入园企业,应在临沧边合区非公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指导下成立党、团组织和妇女、工会等群众性组织,落实专兼职人员、落实活动经费,主动接受上级组织的领导和指导。入园企业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规,按时兑现员工工资,落实员工社会保险待遇,落实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 项目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园区内土地实施严格管理。入园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出让方式使用土地。鼓励企业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盖标准厂房向工业投资企业租赁。
第十三条 土地价格
(一)按照《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关于印发临沧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8〕13号)第五十条,边合区用地最低价格不得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照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
(二)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均执行最新的孟定清水河片区基准地价,出让底价按权限由市县确定。国土部门或决定机构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一次性缴纳,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企业,经报请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同意后可在2年内分期缴纳。如企业没有在2年内按时交纳,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依照《土地法》依法回收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 关于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等供应方式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7〕242号)文件,由临沧边合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会同耿马县国土部门协商后报临沧边合区管委会、耿马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企业用地必须遵循集约节约原则,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随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确需改变和转让的,必须报国土规划建设局审核同意后,上报临沧边合区管委会批准;企业不得超越征地界限违规占用土地。
第十七条 入园企业(项目)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后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依法处置。
违反协议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使用,企业投资部分由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算后挂账处理。1.供地后两年未动工的。2.供地后两年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3.未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4.投资强度低、利用效益差等情况的,列入低效用地清理处置范围,并对企业土地闲置部分进行整合或重新招商引进新的企业入驻。
第四章 项目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建设行为必须接受临沧边合区管委会的监督管理,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可研、立项及各项报件手续;在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后,工程应在3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开工建设。如遇特殊情况需顺延开工期,须经临沧边合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行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向临沧边合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证件、厂区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厂区内建筑物的修建必须按照通过评审的建设规划进行。
(一)生产性建筑物高度限制在6米以上;
(二)建筑密度(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30%,厂房容积率≥0.6;
(三)绿地率控制: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四)围墙的要求:围墙必须做透视围墙,并种植绿色抓墙植物,围墙基础高出地平部分的高度与主路基点相平,围墙铁艺高度1.8米;
(五)退线要求: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执行;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按防火及采光要求设计;控制标高:厂房基础标高
高出主路基点30厘米;
(六)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七)入园企业环保要求:①企业生产工艺要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②企业污水排放要达到三级排放标准后入主管网。废气排放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建设前必须完善环评审批手续,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正式投入运行前,必须完善环保验收手续)。③企业建筑设计及施工必须按园区规划及报建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入园企业必须向临沧边合区管委会报送施工计划和投资进度月报表,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内容,建设周期应与《投资协议》约定一致。
第二十二条 入园企业项目工程建设(包括建筑工程,给排水工程,道路、电力、通讯工程,地上地下管线工程及围墙、绿化工程等各种工程构筑物)必须严格按孟定清水河片区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若擅自改变平面布局、外墙色彩、单体设计或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的,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将责令其停建、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予以强行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用地的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经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及时给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章 标准厂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取得方式:租赁、先租后购、租地自建、公开竞价取得。
第二十五条 进入标准: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税收不得低于60元/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 租金收取:第一层按5元/平方米/月计收,第二层按4元/平方米/月计收,第三层按3元/平方米/月计收。
租金5年为一个调整周期,租期首次签约不低于5年。
租赁标准厂房按15元/平方米收取履约保证金,缴入园区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到期不再续租的予以退还。
第二十七条 对入驻租赁临沧边合区所建标准厂房的企业实行租金3年内全免。
第二十八条 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的企业、税收达80元/平方米或获国家、省、市名牌产品奖的企业,租金标准可下浮1-3元/平方米/月。
第二十九条 租赁期满后,企业可按市场价的80%购买标准厂房,土地一并转让的按园区土地政策执行。购房款可分3年缴纳,但第一年、第二年缴纳的购房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50%,购房款缴清后,可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购房期限以厂房设计使用年限为准,其之前缴纳的租金可抵购房款。
第三十条 进入标准厂房入园企业需与临沧边合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明确相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未经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同意,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分割出租、改变生产经营内容;不得私自改装、私搭乱建。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优惠政策适用对象:凡在临沧边合区注册、投资的企业、公司、项目。
第三十三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和云南省产业发展目录。
(二)投资项目带动面大、关联度高、产业链长、创新驱动力强、经济社会效益好。
(三)投资项目科技含量高、创新力强、潜力大。
(四)投资项目就业率高、税收贡献大。
(五)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健全,信用良好,严格履行招商引资协议(合同),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及公司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公司依法经营、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十四条 优惠及奖励政策的具体条款
(一)财税补贴及奖励
1.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支持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第十七条:临沧边合区内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三免四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1笔收入年度起,前3年免征、后4年减半征收。
2.入园企业在建成投产后3年培育期内享受以下政策:
(1)企业缴入国家金库临沧边合区财政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企业缴入的增值税的10%,企业所得税的5%给予奖励。
(2)企业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企业缴入的增值税的20%,企业所得税的10%给予奖励。
(3)企业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企业缴入的增值税的30%,企业所得税的15%给予奖励。
(4)企业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企业缴入的增值税的40%,企业所得税的20%给予奖励。
(5)企业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企业缴入的增值税的50%,企业所得税的30%给予奖励。
3.在园区内设立总部公司,自首次纳税之日起,企业缴入国家金库临沧边合区财政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属临沧边合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部分,按照第一年90%、第二年以后按80%的比例以扩大再生产专项资金奖励给企业。
4.针对入园企业,除国家法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协调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5.新增达规企业除上级奖励资金外,临沧边合区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当年建成投产并上规企业临沧边合区给予奖励20万元。
6.临沧边合区企业走出去境外发展并投入生产经营产生效益的企业,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考核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7.投资亿元以上,企业按期完成项目建设投资任务、竣工、达产,或投产当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投产当年税收贡献达到百万以上的重大项目,临沧边合区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企业相应的奖励。
(二)进出口奖励
1.出口型工业类项目,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自产值达2000万元起3年内企业上缴税收(除企业所得税“三免四减半”外的其他税种)中地方收入部分(临沧边合区部分)给予50%补助,作为项目扶持资金由临沧边合区财政补助给企业,专项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凡在临沧边合区注册、备案的外贸企业,通过清水河口岸开展对缅贸易的,以上年度对缅贸易额为基数,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当年出口额增量部分每一美元给予0.04元人民币增量奖励和进出口增量部分每一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物流增量补助(上年度没有实绩的,以该企业历史最高业绩为基数;新注册、备案的企业,以该企业当年进出口额的50%作为基数);对总额首次突破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外贸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三)工业用地投资奖励
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依法依规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临沧边合区管委会结合入园企业的投资强度、产业性质、科技含量、就业岗位数量、纳税额、产值等项因素,实行奖励政策,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执行。
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基础地价×(1~N项奖励率之和)
奖励率:原则上不超过40%。
(一)投资强度。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以上的项目,给予企业奖励20%;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为2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项目,给予企业奖励10%。
(二)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目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产业)的工业项目用地,最高奖励40%;符合云南省8大重点产业中工业类方向的工业项目(生物医药与大健康、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旅游文化、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食品与消费品制造、现代物流产业),最高奖励10%。
(三)入园企业的工业项目用地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税收、亩均就业人数与本地平均数相比,每超10%按照1%奖励,最高可奖励10%。
(四)劳动用工
对入园企业招收缅籍工人给予协调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五)电价补贴
1.对符合临沧边合区产业政策的鼓励类项目,给予企业用电价格补贴。加工企业年产值达2000万以上,按实际用电量由临沧边合区给予适当补贴。
2.凡符合大用户用电条件的企业,临沧边合区积极参与协调进行直供试点。
3.实施公共照明和旅游景观亮化工程用电优惠政策。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全电量和符合条件的一般工业用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为新材料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合理降低用电价格。
(六)金融支持
1.企业享受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金融政策。
2.进出口加工贸易企业在临沧边合区内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贴息50%,贴息期为2年(自银行下放贷款之日起计算)。
3.入驻园区的企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积极协调金融部门为企业在开户、结算、现金、融资产品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
(七)服务承诺
1.对入驻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和全程代办式服务,重点招商项目实行一名领导挂帅、一个部门负责、一个工作组协调、一个责任人跟踪和一月一次督查汇报的“五个一”管理办法。
2.按照园区规划发展需求,电力、通讯、供水部门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对新建项目在开口、安装等方面由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适当减免收取费用。
3.对入园企业的业主及子女免费入当地户口,子女入学、就业、就医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七章 入园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入园企业权利
(一)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依法筹措资金,自行采购生产资料,组织生产销售活动。
(二)按规划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气、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并按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三)除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向企业摊派或收取费用;对乱摊派、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或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办公室举报。
(四)入园企业享受“宁静生产”制度,各部门需进入企业检查的,应该在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五)享受国家、省、市及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出台的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三十六条 入园企业义务
(一)入园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建设经营,服从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及属地政府的统一管理,按时参加临沧边合区管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二)坚持安全、文明生产建设,生产建设现场必须保持整齐有序、干净卫生。
(三)入园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报表制度,明确专职人员负责与临沧边合区管委会进行业务衔接,并按时上报相关统计报表。
(四)爱护园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开口铺设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取用地下水及建设其它设施。如确有必要,须经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进行。
(五)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环保、节能减排、劳动保障、质监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并报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备案。必须接受有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工作人员陪同的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督促、监督与管理。
(六)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党、工、团、妇组织,充分发挥其在企业生产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协调保障作用,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配合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做好园区治安、信访、计生、卫生管理等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的兑现程序由主体企业向边合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会办公室、对外合作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局按照部门责任各负其责,把本办法落到实处,并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查验,报管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以国家、省、市调整政策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对外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1年。之前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