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六举措”解决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资金短缺问题

发布日期: 2016-02-15 10:1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2016年1月7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意见》针对沿边地区经济发展滞后、地方财力薄弱、开发开放面临资金短缺的难题,提出了以下六个方面举措:一是增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力度,逐步缩小沿边重点地区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完善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促进边境地区贸易发展。二是强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加大对沿边重点地区基础设施、城镇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提高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投入沿边重点地区的比重,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通信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国家专项扶持资金向沿边重点地区倾斜。三是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含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市级配套资金。中央财政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助,继续对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四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国家在沿边重点地区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继续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根据跨境经济合作区运行模式和未来发展状况,适时研究适用的税收政策。加强与相关国家磋商,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谈签和修订工作。五是鼓励金融创新与开放。通过拓宽融资方式和渠道、完善金融组织体系、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等多种形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沿边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服务当地经济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如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探索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发展沿边重点地区与周边国家人民币双向贷款业务等。六是比照执行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非西部省份的边境地区以县为单位,在投资、金融、产业、土地、价格、生态补偿、人才开发和帮扶等方面,享受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关政策,实施期限暂定到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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