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8-07-23 14:2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

  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局,有关高校,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适应我国大数据发展战略的迫切需求,推动气象数据资源汇集共享,更加科学地为国家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和社会民生等做好气象预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关规定,中国气象局研究制定了《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中国气象局联系沟通。

  联系人:郭文刚,联系电话:010-58995080。

  

  

  

                                                                                                                                                                                                                                                                                                                                                                                                                                                                                                                                                                                                       中国气象局

  2017年5月2日

  (此件对外公开)

  

  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工作,促进资料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和《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平台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探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第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气象探测资料,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汇交传递、存储和使用,依照有关国家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汇交协议的方式,阐明其汇交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明确汇交资料的使用条件等。

  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制定气象探测资料生产及汇交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承担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汇交资料的收集整理、质量控制和评估、加工处理、存储管理、共享应用工作,承担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共享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内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汇交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评估、加工处理、存储管理、共享应用等工作,并将资料汇交至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承担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共享平台省级节点的管理和服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地址及联系人信息。

  第七条  气象探测资料汇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原始气象探测记录及图像、视频文件;

  (二)探测站(点)地理位置名称、经纬度、海拔高度、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探测时段等元数据信息以及由上述信息形成的历史沿革文件;

  (三)资料格式、资料质量控制及加工处理方法、传输方式、存储方式、目的用途等相关说明文件。

  第八条  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保障汇交资料完整可靠,文档完整齐全,符合气象探测资料生产及汇交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及时更新资料变动情况。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时,应当提供以下文档(见附录1-6):

  (一)气象探测资料清单;

  (二)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点列表;

  (三)气象探测元数据文档及历史沿革文档;

  (四)气象探测资料说明文档;

  (五)如需协议汇交,应提供协议文档。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开展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资料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开展汇交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汇交气象探测资料,应当在所在地的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共享平台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文档;确认相关文档完整齐全后,即可通过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共享平台,按既定频次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应当在收到注册信息和相关文档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相关组织和个人。

  不能通过以上方式汇交的,应在每年3月底之前,通过邮件寄送或网络传输的方式,将上一年度气象探测资料及相关文档汇交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

  未汇交历史气象探测资料的,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之内,将历史气象探测资料及相关文档通过邮件寄送或网络传输的方式,汇交至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应通过国内气象通信系统或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平台,将通过审核的气象探测资料汇交至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应对通过资料质量审核、文档完整齐全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出具汇交凭证(见附录7)。

  第十二条  鼓励有关部门和机构与气象部门协议共享其他相关资料。

  鼓励企业和个人汇交其他气象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气象探测是指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气和近地层的大气物理过程、现象及其化学性质等进行的系统观察和测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1

  

  气象探测资料汇交清单模板

  序号

  资料

  种类

  资料

  名称

  要素

  内容

  空间属性

  时间属性

  资料量(MB)

  资料

  文件数

  更新

  频率

  数据

  来源

  备注

  范围

  分辨率

  范围

  分辨率

  

  

  

  

  

  

  

  

  

  

  

  

  

  

  

  

  

  

  

  

  

  

  

  

  

  

  

  

  

  

  

  

  

  

  

  

  

  

  

  

  

  

  

  

  

  

  

  

  

  

  

  

  

  

  

  

  

  

  

  

  

  

  

  

  

  

  

  

  

  

  

  

  

  

  

  

  

  

  

  

  

  

  

  

  

  

  

  

  

  

  

  

  

  

  

  

  

  

  

  

  

  

  

  

  

  

  

  

  

  

  

  

  

  

  

  

  

  

  注:(1)资料种类包括地面气象、高空气象、气象辐射、海洋气象、农业与生态气象、大气成分、雷达气象、卫星气象、气象灾害、科学实验和考察、气象台站历史沿革、其他等。

  (2)要素内容表示仪器观测的大气和下垫面状态的物理量。

  (3)空间范围为(探资料的行政区划或经纬度范围;空间分辨率为站点观测资料的站点数或卫星探测资料的空间分辨率。

  (4)时间范围为观(探)资料的起止时间,表示为YYYY1MM1DD1-YYYY2MM2DD2,YYYY、MM、DD分标表示年份、月份、日期;时间分辨为观(探)测资料的时间频率,表示为小时、定时、日、月、年等。

  (5)资料量(MB)、资料文件数表示所汇交资料的数据量和数据文件个数,其中数据文件数不包括数据说明文档等文件个数。

  (6)更新频率包括:每小时、每日、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不定期等。

  (7)数据来源:表示获取数据的来源,例如:自建气象站、船舶观测、飞机观测、微型观测设备等。

  (8)备注:有关资料的其他属性特征描述例如卫星资料可填写卫星名称卫星类(极轨静止)、卫星产品级别(L1、L2、L3)等描述。

  

  附录2

  

  气象探测站(点)列表

  省份

  地市

  县区

  站名

  站号

  纬度

  (度分)

  经度

  (度分)

  海拔高度

  (米)

  

  

  

  

  

  

  

  

  

  

  

  

  

  

  

  

  

  

  

  

  

  

  

  

  

  

  

  

  

  

  

  

  

  

  

  

  

  

  

  

  

  

  

  

  

  

  

  

  

  

  

  

  

  

  

  

  

  

  

  

  

  

  

  

  

  

  

  

  

  

  

  

  

  

  

  

  

  

  

  

  

  

  

  

  

  

  

  

  

  

  

  

  

  

  

  

  

  

  

  

  

  

  

  

  

  

  

  

  

  

  

  

  

  注:(1)该模板适用于站点观测资料。

  (2)省份、地市、县区表示气象探测站(点)地理位置所在的省份、地市和县区。

  (3)站名站号表示气象探测部门为气象探测(点设置的名称和编号。

  (4)纬度、经度表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南北纬分别用数学符号“-”、“+”表示,“+”填写时省略,“度”、“分”分别占两位字符“度”、“分”位数不足高位补“0”,如:-3002表示南纬30度02分;东西经分别用数学符号“+”、“-”表示,“+”填写时省略,“度”占三位字符,“分”占两位字符“度”、“分”位数不足高位补“0”,如:09746表示东经97度46分。

  (5)海拔高度以米为单位,精确1位小数,如31.3米。

  
附录3

  

  气象探测资料元数据文件模板

  汇交资料标识信息

  资料名称

  [汇交资料的名称]

  资料版本

  [汇交资料的版本,例如V1.0,V2.0]

  资料摘要

  [资料的简要说明]

  资料来源

  [资料的来源]

  资料质量

  [对资料质量的总体评价,包括处理过程,质量状况描述等]

  资料分类

  [见附录1的注(1)]

  更新频率

  [对汇交资料进行修改、补充或追加的频率]

  关键词

  学科分类关键词

  [见附录1:资料分类及代码表]

  地理范围关键词

  [资料的地理范围,参照附表1:区域名称]

  层次关键词

  [对于高空观测等涉及高空垂直位置的资料应描述]

  空间分辨率

  [站点观测的站点数或卫星探测的空间分辨率]

  参考系

  [资料使用的时间或空间参考系统]

  时间标识

  汇交时间

  [YYYYMMDD]

  制作类型

  [原始观测、加工产品]

  共享限制说明

  [可共享的范围]

  资料制作方

  资料负责人

  

  资料负责单位

  

  资料负责人职务

  

  资料负责人角色

  

  联系信息

  电话

  

  传真

  

  所在国家

  

  所在城市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

  

  元数据实体信息

  元数据标识符

  [MD_数据代码, 数据代码定义参加气象行业标准《气象资料分类与编码》(QX/T 102-2009]

  元数据语言

  [汉语、英语等]

  元数据字符集

  [简体汉字、英语等]

  元数据制作日期

  [YYYYMMDD]

  元数据标准

  [采用的元数据格式标准]

  元数据标准版本

  [采用的元数据格式标准的版本]

  元数据负责方

  数据负责人

  

  数据负责单位

  

  数据负责人职务

  

  数据负责人角色

  

  联系信息

  电话

  

  传真

  

  所在国家

  

  所在城市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

  

  

  

  
附录4

  

  气象站(点)历史沿革文档模板

区站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站名/建站时间/撤站时间

01/开始年月日/终止年月日/台站名称

02/开始年月日/终止年月日/区站号

03/开始年月日/终止年月日/台站级别

04/开始年月日/终止年月日/所属机构

05[55]/开始年月日/终止年月日/纬度/经度/观测场海拔高度/地址/地理环境/距原址距离;方向

06/开始年月日/终止年月日/方位/障碍物名称/仰角/宽度角/距离

07[77]/开始年月日/终止年月日/增[减]要素名称

08/开始年月日/终止年月日/要素名称/仪器设备名称/仪器距地或平台高度/平台距观测场地面高度

09/开始年月日/终止年月日/观测时制

10/开始年月日/终止年月日/观测项目/观测时次/观测时间

11/开始年月日/终止年月日/夜间守班情况

12/开始年月日/终止年月日/事项说明

13/图像文件名/图像文字说明

14/开始年月日/终止年月日/观测记录载体说明

15开始年月日/终止年月日/观测规范名称及范本/颁发机构

19/沿革数据来源

20/文件编报人员/审核人员/编报日期= 

  注:(1)该模板适用于站点观测数据。

  (2)填写说明:

  1)首行信息填写:区站号最多10个字符;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最多10个字符,站名简称最多20个字符;建站时间为开始观测的年月日,撤站时间为终止观测的年月日,时间格式为YYYYMMDD,YYYY、MM、DD分标表示年份、月份、日期,若月份、日期高位不足,高位补“0”,未终止观测的台站,撤站时间为99999999。

  2)01:台站名称:记录气象探测部门定义的台站名称变动情况,台站名称最多20个字符;开始年月日、终止年月日格式为YYYYMMDD,月份、日期高位不足,高位补“0”,如果年份、月份、日期不明,用“88”表示,1行记录表示1次变动情况,若有多次变动,可填写多行记录。

  3)02:区站号:记录气象探测部门定义的台站编号变动情况,填写规则同2)。

  4)03:台站级别:记录气象探测部门定义的台站类型变动情况,例如背景站、试验站等类型,最多10个字符,填写规则同2)。

  5)04:所属机构:记录气象探测所属的政府机构变动情况,填写规则同2)。

  6)05[55]:台站位置:记录气象探测台站地理位置的变动情况,其中05表示台站观测场位置发生变动;55表示经纬度、海拔高度因测量方法等改变或地名、地理环境变动,但台站观测场位置并无变动;南北纬分别用数学符号“-”、“+”表示,“+”填写时省略,“度”、“分”分别占两位字符“度”、“分”位数不足高位补“0”,如:-3002表示南纬30度02分;东西经用数学符号“+”、“-”表示,“+”填写时省略,“度”占三位字符,“分”占两位字符“度”、“分”位数不足高位补“0”,如:09746E表示东经97度46分;海拔高度:以米为单位,精确1位小数;地址为台站所在地行政地名(少于50字符);地理环境包括“市区”、“郊外”、“集镇”、“市区”、“山顶”、“山区”、“平原”、“森林”、“海岛”、“海滨”、“湖泊(水库)”、“高原”、“沙漠”、“草原”、“沼泽”、“荒地”、“冰川”等,若处于2个及以上环境,并列编报,“;”分隔,如“市区;山顶”,最多20个字符;距原址距离方向:距离以米为单位,5个字符表示,高位不足补0,方向按照16方位用大写字母表示,最多三个字符,距离和方向用;分隔;若位置无变动,距离和方向表示为“00000;000”;其他填写规则同2)。

  7)06:台站周围障碍物:记录气象探测台站周围障碍物的变动情况,方位按照16方位用大写字母表示,最多三个字符;障碍物名称分为“建筑物”、“树木”、“山体”、“其他”4类,最多6个字符;仰角、宽度角:以度为单位,2位字符,高位不足补0;距离为台站周围障碍物距离观测场中心点的距离,以米为单位,5个字符表示,高位不足补0;其他填写规则同2)。

  8)07[77]:观测要素:记录观测要素名称的变动情况,其中07表示观测要素增加;77表示观测要素减少;观测要素最多20个字符,其他填写规则同2)。

  9)08:观测仪器:记录气象探测仪器的变动情况,仪器设备名称: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国别或厂家,最多60个字符;仪器距地或平台高度、平台距观测场地面高度以米为单位,5个字符表示,高位不足补0;无观测平台的要素,编报“-”;其他填写规则同2)。

  10)09:观测时制:记录观测要素的观测时制的变动情况,包括世界时、北京时、地方时,最多10个字符;其他填写规则同2)。

  11)10:观测时间:记录某观测要素观测时间的变动情况,观测要素最多10个字符,观测次数:指每日定时观测的次数,自动观测台站,编报为“自动”,人工观测台站,编报为观测次数,最多4个字符;观测时间:若连续观测,编报为“自动观测”;若每小时观测,编报为“逐时观测”,正点定时观测,编报为各时次(02;08;14;20),非正点观测,编报为各具体观测时间(06:30;09:30;12:30;15:30),时次间用“;”分隔,最多72个字符;其他填写规则同2)。

  12)11:守班情况:记录夜间是否守班的变动情况,按照“守班”、“不守班”填写,最多6个字符,其他填写规则同2)。

  13)12:其它变动事项:记录气象探测站观测任务、站址迁移、台站中断观测等事项的变动情况,最多60个字符,其他填写规则同2)。

  14)13:图像文件:记录有关气象探测台站环境、仪器等图像文件情况,图像文件名按照图像生成时间YYYYMMDD.JPG(PNG/TIF)命名,最多15个字符;图像文字说明包括图像主体、地点等的描述,最多60个字符。

  15)14:观测记录:记录观测形成的记录簿、记录报表、数据文件等记录载体的变动情况,记录载体情况说明最多60个字符,其他填写规则同2)。

  16)15:观测规范:记录观测参照的观测规程、指南等的变动情况,最多60个字符,颁发机构最多30个字符,其他填写规则同2)。

  17)16-18:若有其他需要说明台站观测情况的变动,可占用16-18项目标识码。

  18)19:沿革数据来源,记录沿革数据文件信息的出处和依据,最多60个字符。

  19)20:文件编报人员,记录沿革数据文件编写人员、审核人员、编写时间,编报人员、审核人员最多18个字符,编写时间为YYYYMMDD,月份、日期高位不足,高位补“0”。

  

  附录5

  气象探测资料说明文档模板

  汇交资料信息

  资料名称

  [汇交资料的名称]

  资料版本

  [汇交资料的版本,例如V1.0,V2.0]

  汇交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

  

  汇交资料实体

  资料实体内容

  实体文件名称

  [资料文件命名]

  实体文件内容

  [资料文件资料内容]

  特征值说明

  [对特征值表示方式的说明,格式为特征值 要素 含义]

  资料存储信息

  存储格式和读取

  [描述资料存储格式]

  存储目录结构

  [资料存放目录结构及每个目录存放的文件内容]

  资料总量

  [资料总量说明]

  时间属性

  时间范围

  起始时间

  [YYYYMMDD]

  终止时间

  [YYYYMMDD]

  时间分辨率

  [观(探)测资料的时间频率,表示为小时、日、月、年等]

  空间属性

  地理范围

  地面范围描述

  [某行政区划、经纬度范围]

  最西经度

  [XXX.X,西经时为负值]

  最东经度

  [XXX.X,西经时为负值]

  最北纬度

  [XX.X,南纬时为负值]

  最南纬度

  [XX.X,南纬时为负值]

  台站信息描述

  [站点观测资料应有站点信息文件]

  空间分辨率

  [站点观测的站点数或卫星探测的空间分辨率]

  垂直范围

  垂向最低

  [对于高空观测等涉及高空垂直位置的资料应描述]

  垂向最高

  [对于高空观测等涉及高空垂直位置的资料应描述]

  垂向度量单位

  [对于高空观测等涉及高空垂直位置的资料应描述]

  垂向基准名称

  [对于高空观测等涉及高空垂直位置的资料应描述]

  投影方式

  [涉及投影方式的资料应描术投影方式]

  观测仪器

  [描述观测仪器的变更情况,包括观测仪器及起止时间,雷达资料的标定参数需要标出]

  资料处理方法

  [描述资料处理方法,包括统计方法、特殊处理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资料质量

  质量控制方法

  [质量控制方法的描述]

  质量状况描述

  [对资料质量的总体评价]

  资料完整性

  [描述资料缺测情况,对缺失资料进行说明]

  汇交资料处理引用文献

  

  资料制作方及技术支持

  资料负责人

  

  资料负责单位

  

  文档编撰者

  

  文档编撰单位

  

  技术支持

  单位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单位地址

  

  其他说明

  [资料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录6

  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协议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和《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促进气象探测资料共享共用,提高气象探测资料使用效率,XX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YY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签订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协议如下:

  •   乙方应按照《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及相关说明文件。
  •   乙方应保障汇交资料完整可靠,文档完整齐全,符合气象探测资料生产及汇交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乙方应及时更新汇交资料的变动信息。
  •   乙方应明确汇交资料的附加使用条件。
  •   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汇交资料的传输方式。
  •   甲方依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资料政策和技术规定,组织对汇交的气象探测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存储,面向行业和社会,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共享使用服务,注明资料来源,并遵守知识产权相关的法规及资料汇交时所附加的使用条件。
  •   甲方在乙方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时无附加使用条件的、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情况下,以公开共享方式提供使用。
  •   甲方承诺对乙方汇交的涉密气象探测资料,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保密制度的要求保管和使用。
  •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协议,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并说明理由、递交有效的证明文件。
  •   本协议自XXXX年XX月XX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XX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

  法定代表:

  电    话:

  地    址:

  

  

  乙    方:YY单位或个人

  法定代表:

  电    话:

  地    址:

  

  

  协议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7

  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凭证模板

  汇交

  单位

  信息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汇交人

  

  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Email

  

  汇交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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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交

  资料

  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要素

  空间属性

  (范围、分辨率)

  时间属性

  (范围、分辨率)

  资料量(MB)

  

  

  

  

  

  

  

  

  

  

  

  

  

  

  

  

  

  

  

  

  

  

  

  

  

  

  

  

  

  

  

  

  

  

  

  

  

  

  

  

  

  

  可附页

  汇交

  单位

  意见

  汇交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接收

  单位

  信息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接收人

  

  联系电话

  

  接收

  单位

  意见

  接收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注:本证是汇交人履行汇交义务的证明,也是汇交人维护合法权益的凭证,请妥善保管。

  注:本表由汇交部门填写,一式两份。汇交部门、接收部门各执一份。

  文件下载: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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