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8-07-23 10:4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

管理办(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更好地为气象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了《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

2015年8月6日

气象部门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工作,切实把好人员入口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气象部门事业单位从全日制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开招聘毕业生)。

地方政府委托气象部门管理的地方气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参照本办法执行。地方政府对公开招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开招聘毕业生应当符合气象部门科技型、基础性公益事业单位的用人需求,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气象局人事司负责公开招聘毕业生工作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以及招聘计划核准和备案等工作各省(区、市)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招聘毕业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开招聘毕业生采取考试、考察的方法,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及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确定并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章  计划与公告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人才队伍状况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公开招聘毕业生需求计划。

各省(区、市)气象局人事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省气象部门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毕业生计划,经省(区、市)气象局领导班子研究后,按规定时间报中国气象局人事司核准。中国气象局所属在京单位的公开招聘毕业生计划由中国气象局人事司汇总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核准后的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原渠道重新报中国气象局人事司核准。

第七条  公开招聘毕业生计划主要包括招聘单位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人员数量、招聘岗位名称和所需资格条件、拟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八条  招聘计划确定后,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发布日期距报名开始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招聘公告名称一般为“XXXX(单位)XXXX年公开招聘全日制普通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和人员数量;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招聘办法、程序和时间安排;报名方法以及体检、考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公告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正或调整招聘公告内容的,应当提出修正或调整的内容和理由,报经原核准单位同意后,通过同一信息发布渠道公布补充公告。

第九条  应聘的应届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事业单位人员的义务;

(三)具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

第十一条  应聘的应届毕业生应按照招聘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应聘岗位所需要的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当对应聘毕业生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其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本人。

第十三条  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低于招聘岗位人数3倍的,应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并通知应聘人员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对大气科学类岗位或艰苦边远地区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可按实际人数进行考试。

为合理控制考试人员规模,对应聘毕业生数量较多的岗位,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可设置优先筛选条件并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优先筛选条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学历层次、专业对口程度、在校成绩、求职动机等。按优先筛选条件确定的参加考试人员数量不得低于计划招聘岗位人数的3倍。

第四章  考试、体检与考察

第十四条  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考试由其人事部门组织。省及省以下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考试由省(区、市)气象局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确有需要的,经省(区、市)气象局同意,可由市(地、州、盟)气象局的人事部门组织。

根据工作实际,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也可以委托中国气象局人才服务机构或地方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考试服务。

第十五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根据招聘岗位特点,面试可以采取现场答辩、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进行。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当成立面试评委小组,评委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得少于5人。

第十七条  采用笔试加面试考试方式的,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根据笔试人员的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员,面试人员名单应及时公布。

应聘人员的综合成绩,应由笔试和面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特点确定的权重计算确定。若综合成绩相等,一般以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名。

第十八条  招聘岗位面向大气科学类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全日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可采取直接面试的考试方式。其他需要直接进行面试的情形,须经省(区、市)气象局或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同意。直接面试的招聘岗位应在招聘计划和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在校园招聘会现场采取直接面试方式公开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当提前3天以上通知外地或外校的应聘人员参加面试。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通过考试人员组织身体检查。体检人选根据招聘岗位数按应聘人员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对象,并对其组织考察。重点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研究论文、社会实践等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考察可以采用实地方式,也可以信函委托应聘学生就读院系进行。采取委托考察的,考察材料应加盖应聘学生所在院系公章。

第五章  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根据考试和考察结果提出聘用建议,经省(区、市)气象局或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后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中国气象局所属在京单位拟聘用人员还应符合人力社会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拟聘用人员名单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中国气象局分管局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气象局、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拟聘人员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人员基本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

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相应省(区、市)气象局、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拟聘用的应届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国家认可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学位证等材料原件到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报到。对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应填写《气象部门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附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后存入个人档案。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不得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按照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聘人员凭《气象部门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和聘用合同办理人事关系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可以从同一岗位考试合格人员中,按照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员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员在公示期间自愿放弃聘用的;

(四)拟聘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报到的;

(五)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没有递补人员的,可以从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同类岗位中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进行调剂。调剂的岗位应进行公示且不少于7个工作日。

调剂岗位面试或考察人选,应从报名参加调剂的符合条件的考生中,按比例根据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聘毕业生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与该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妥善保管招聘工作中各个环节形成的资料,以备必要时调查取证。保存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档案等重要材料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在考试、体检或者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对公开招聘毕业生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在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作弊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泄露考试题目的;

(三)因工作失误导致向社会发布的招聘公告出现重大错误,并影响公开招聘顺利进行的;

(四)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出现上述行为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不进行公开招聘,擅自聘用人员的,取消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持有毕业生就业协议和派遣证且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气象部门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

姓名

性别

出 生年 月

照片

民族

籍贯

政 治面 貌

毕业时间

特长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学  历

及学位

聘用单位

及岗位

岗位类别

笔试

成绩

面试成绩

其他

成绩

综合成绩

笔试

名次

面试名次

测试

名次

综合名次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制

《气象部门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填表说明

一、“毕业院校”、“专业”、“学历”、“学位、”毕业时间“几栏的填写要对应。

二、“岗位类别”填写管理、业务或科研岗位。

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其他成绩、综合成绩及其相应名次等栏,根据实际招聘方式填写。如果组织测试的,相应栏必须填写,如果没有组织的,不填写;招聘高层次人才,只采取考察方式的,在“综合成绩”栏中填写“考察”,在“综合名次”栏填写相应的排名。其他成绩指实际操作能力测试、专业测试等成绩,如组织了相应测试,除在其他成绩栏填写外,还应在“需要说明的情况”栏注明“其他成绩为XX测试取得的成绩”。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栏:可填写需说明的情况,如非第一名被聘用的原因、招聘多人时是第几名被聘用、其他测试等。

五、“简历”栏:从大学填起,期间应填写完整。社会实践活动等可填写在本栏。

七、“用人单位意见”应明确填写“同意聘用”的意见和日期,并加盖印章;“主管部门意见”和“审核部门意见”应填写“同意”意见和日期,并加盖印章。审核部门一般指省(区、市)局人事处。

文件下载: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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