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协议管理,维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严肃性,有效促进战略合作方实质性履行合作约定,实施战略合作行为,确保战略合作的应有价值和效益充分发挥,对此,明确在市人民政府与各方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增加“一年内双方合作没有实质性进展,协议自行终止”条款。现就该条款作如下说明:
一、对“一年”的界定
即双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按一个顺延年计算。
二、对“实质性进展”的界定
协议签订生效一年内,战略合作方完成以下工作4项及以上的,视为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与有关主体签订具体合作协议。
(二)在临沧市辖区内注册公司或成立项目公司(办事处)。
(三)开展项目选址工作或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四)获得发改等相关部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五)获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获得建设部门审批。
(七)施工图经过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八)获得林业、水务、环保、消防、安监等方面的审核或许可。
(九)获得建设部门施工许可证,进入建设阶段。
(十)年度到位资金应不低于年度投资计划的80%。
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则双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继续生效;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则双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