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外商投资法 推进新一轮对外开放

发布日期: 2019-06-28 11:0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取代原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即“外资三法”),该法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已迈向全面开放、高水平开放的新征程。从现在起到2020年1月1日是“外资三法”和“外商投资法”过渡期。作为地处西南边疆的临沧市来说,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对于抢抓国家新一轮对外开放战略机遇,积极主动作为,以法护航进一步扩大沿边开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习外商投资法要把握的重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章节和条款并不多,但内涵极其丰富。该法共分6章,包括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

外商投资促进制度。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外商投资促进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确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最看重的是“广大的消费市场;良好的营商环境;外商投资能够享受平等国民待遇。”

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第10条规定,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第9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等都体现了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内外资规则一致的精神。平等适用政策、参与标准制定,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等。

加强外商投资服务。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第11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第19条)。

依法依规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第13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1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第18条)。

外商投资保护制度。为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总则中规定了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华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第5条)。同时,设“投资保护”专章,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向外商投资提供与时俱进的法治保障。

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20条)。

强化对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第2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第25条、第26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落实了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第28条)。

明确了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制度。即明确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29条);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第30条第1款);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第31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32条);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第33条)。

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第34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确立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第35条规定,国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