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4-30 10:1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一、立法背景情况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大事,是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之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吃水问题,多年以来,全省各地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扎实推进“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20年底,云南省共建成农村供水工程73.65万处,解决了3681.08万农村居民的吃水问题。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8.65万处,供水人口3560.67万人,占农村供水人口的96.7%,分散式供水工程65万处,供水人口为120.41万人,占农村供水人口的3.3%。但是,我省农村供水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工程投入不足,工程建设标准低;二是维修养护资金不足,难以保证工程正常运行;三是管理保护机制不健全,影响工程运行和安全的情况时有发生;四是供水水质与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相比,还有差距。这些问题亟需在制度层面予以解决,目前国家层面没有专门规范农村供水管理方面的上位法,其他省份主要是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农村供水管理的问题,截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有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实施了农村供水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我省是西部欠发达省份,保障基本民生的任务艰巨,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显得尤为必要。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38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包括《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农村供水工作中的职责,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包括农村供水规划的编制程序、编制原则以及修改程序等内容。建设方面基于农村供水工程的公益属性,规定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社会投资、捐资以及投工投劳建设农村供水工程。同时,明确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工程用地,并对工程使用的管材、设备和竣工验收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第三章管理与维护。主要对农村供水工程的产权确认原则、供水单位的确定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二是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由所有权人依法通过承包、租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确定供水单位,负责工程管理和维护。同时为了保护农村供水工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划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对影响供水水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第四章水源与水质。主要对农村供水水源配置、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安全保障作了相应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供水水源污染、加强水质监测,并且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农村供水工程以及水质监测有关信息。同时对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相关义务进行了规定,确保供水水质。

第五章供水与用水。主要对集中式供水的有偿使用制度、水价确定原则以及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建立作了相应规定,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确定。二是农村生活用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变化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三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投入,对水价低于运行成本的农村供水工程进行补贴。同时,明确了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义务,并且对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启动作了相应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工作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本办法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对《管理办法》中部分用语,即:“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含义进行了明确。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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