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01 16:0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省边界线长4060公里,约占全国陆地边界的18%。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未出台国界及边境管理专项法律,边境管理工作存在各管理部门职责交叉配合不力、服务沿边开放水平不高等问题。“制定出台一部符合我省边境管理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对整合边境管理部门职能,理清相互间责权关系,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说。

  《条例》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符合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同时,明确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为本条例执法主体,对其职责做了细化界定,并要求加强与解放军边防部队的合作,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为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条例》规定,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等有关对外联系、合作制度。

  除规范管理,《条例》还专门设立了一章“保障服务”内容,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和帮助边境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对边境地区与邻国边境地区依法开展的经济文化交流等活动,提供通关便利;对在我边境地区停留、打工、通婚的邻国边民,加强管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等,如对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儿童入境参加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可以提供入境出境便利。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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