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医保基金使用的“五不可”和“十严禁”

发布日期: 2024-04-10 14:42 信息来源: 市公安局警令部 浏览次数:

注意!医保基金使用的“五不可”和“十严禁”

4月是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

今年的活动主题为“基金监管同参与 守好群众‘救命钱’”


个人使用医保基金“五不可”


一、不可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不可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不可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四、不可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五、不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参保人如果违反规定,不仅要退回医保基金损失,还可能被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12个月;

故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还将处骗取金额2-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十严禁”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提供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八、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九、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十、故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其它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如果违反规定,将责令改正,并退回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如故意骗取医保基金,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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