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8-08-28 16:3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我省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以人为本、全面防控,依法治理、立足长效,分类应对、突出重点的原则,不断深化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增强学校安全工作能力,提升学校安全整体水平,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目标。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进一步整合各方力量,建立完善有关制度和机制,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处置体系,着力实现学校安全制度健全、安防力量配备到位、物防技防设施先进、师生安全素养较好、校园周边治安良好、安全保障机制完善,使校园成为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

  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三)健全学校安全教育和培训机制。认真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积极开展开学安全教育第一课,每天课后安全提醒,每周集中教育1次,节假日前都要开展集中教育、大家访等活动。将安全教育纳入校园文化建设和地方课程,开发和使用好安全教育资源,不断丰富教育手段和拓展教育范围。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要突出预防交通事故和溺水事故,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行为,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内容,引导学生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能力、养成安全习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安全知识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合理给予学分,加大培训力度并组织必要的考核。有关职能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到校园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普及活动。(省教育厅牵头;省综治办,省公安厅、司法厅配合)

  (四)有序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和有关技术规程,中小学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有针对性地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实现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人性化和科学化。有关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给予指导和支持,鼓励各种社会组织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场所,探索青少年学生安全应急基地(体验馆)建设,着力提升安全应急实践能力。(省教育厅牵头;省应急办,省地震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红十字会配合)

  (五)推广实施涉及学校安全的国家行业标准。大力推广学校安全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国家标准。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一批学校安全地方性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建立学校安全事项专项认证及采信推广机制,对学校使用的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等关系学生安全的设施设备,采购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规定,做好有关认证工作,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省教育厅牵头;省质监局、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体育局配合)

  (六)探索建立校园周边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在学校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划定校园安全保护区域。在此区域内,依法分别作出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流动食品小摊贩摆摊,禁止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等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立的有关企业、设施及营业场所应依法取缔。落实上学放学时段巡逻、防控制度,确保重点地段、重点时段校园周边治安处于可控状态。在校园周边合理设置警示标牌、减速坎(带)、隔离带、防护栏等设施,坚决取缔非法接送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及时制止各种交通违法行为。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在校门口设立“接送港湾”和即停即走通道。(省公安厅牵头;省综治办,省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环境保护厅、文化厅、工商局配合)

  (七)建立完善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行政区域内学校重大隐患安全风险评估,做好灾害分析、处置工作。学校要定期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前发出安全预警、预报,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师生受到伤害和学校财产遭受损失。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加大学校及周边地质、气象等灾害的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第一时间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省教育厅牵头;省应急办、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配合)

  (八)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隐患大检查,以学校自查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抽查、政府综合督查为推动,建立问题和隐患数据库,实行清单化管理。对问题和隐患要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都落实到位。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督办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将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引入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领域,积极组织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组织,研发、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有关服务或产品。探索学校食堂大宗原材料提供方与校方对接联合采购工作,减少中间环节风险,从源头上保障学生食品安全。(省教育厅牵头;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三、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十)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学校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副园长)是直接责任人。学校要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校内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做到职责明确、落实到人。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十一)规范校外活动场所和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各类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等,由各级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明确安全监管责任主体,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尚未批准的教育类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由政府组织教育、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进行清理,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限期整改,达标后予以登记;整改不达标的予以取缔,并妥善安置学生,做好家长、教师稳定工作;整改期间,属地乡镇(街道)要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配齐配强专兼职学校安全保卫力量。各级政府应当为学校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力量。师生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1000人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义务教育学校保安员的工资可从公用经费地方配套资金中列支。学校要加强与社区(村委会)的沟通、联系,建立由学生家长、治安联防员、值班教师等组成的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在重点和危险路段接送学生。寄宿制学校要根据需要配备宿舍管理人员,女生宿舍必须配备女性宿管员。(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着力建设安全校园环境。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开展校园建设。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保证学校的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标准。推广运用人脸识别、访客登记等智能系统,在教学楼、宿舍楼、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和储藏室等人员聚集场所和重要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有条件的要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系统。凡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旦查实,禁止进入学校工程建设领域。(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探索学校安全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建设。依托教育信息化基础平台,整合各方资源,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安全隐患、事故特征分析,提升学校安全工作决策科学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以学校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县级学校安全信息管理综合平台为核心,学校安全网上巡查管理系统为手段,构建省、州市、县、学校四级学校安全联网防控新体系。(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健全完善警校对接合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深化“护校安园”专项行动,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健全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选派经验丰富的民警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要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的监控或报警系统。(省公安厅牵头;省教育厅配合)

  (十六)健全有关部门日常管理职责体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担负起学校安全日常管理的职责。综治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体制优势,建立健全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考核评价办法体系。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校园基础安全设施进行综合监管,指导、督促学校主管部门做好校园建筑物、危险化学品、消防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依规查处涉及校园基础设施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通校公路、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附近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运输企业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校园周边违章建筑的整治力度。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校园周边各种无证无照的流动商贩和违法摊点。文化部门要及时查处、取缔学校及周边违法违规经营的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录像厅等。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校园周边有噪声、粉尘、空气污染等影响教学的商业行为。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新闻出版广电、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职能,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指导,依法查处校园周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省综治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

  (十七)建立健全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长效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完善校园欺凌事件预案、处置流程。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情节轻微的,由学校开展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探索建立由民警实施训诫制度。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或暴力行为的学生,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打击和惩处。改革完善专门教育制度,健全专门学校接收学生进行教育矫治程序,完善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省教育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八)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挂牌督办或成立专案组直接侦办。对苗头性、倾向性违法犯罪问题,坚持露头就打,防止发展蔓延;对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团伙,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对运营学生车辆超员、超速、改装等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敲诈勒索、抢劫抢夺等涉及学生的侵财案件,要在严厉打击的同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宣传,以震慑犯罪、增强群众防范意识;对侵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恶性案件,公安、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惩处。(省公安厅牵头;省综治办,省教育厅、司法厅配合)

  (十九)构建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对校园内发生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完善调查处理办法。学校要建设标准的心理辅导室,整合社会心理服务资源,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共青团组织要完善“12355”青少年服务台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机制,提供相应法律、心理咨询。妇联组织要推动“家长学校”阵地建设,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支持和鼓励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法律院系等法律专业组织和单位,设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公益性组织,利用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网络,为未成年学生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司法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四、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二十)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发生重特大校园安全事故,学校在积极妥善处置的同时,应当及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各级政府要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救援工作及善后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和时代特点,指导学校及时更新完善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健全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卫生计生委,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一)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学校及有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发生校园火灾、拥挤踩踏、传染病、食物中毒等较大伤亡事故或校园欺凌、暴力、性侵等影响恶劣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司法机关要通过案例引导,依法明确学校、学生监护人、有关责任人等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职责。综治部门要研究建立“校闹”防范处置联动制度,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打砸学校财物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打击、惩处,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省教育厅牵头;省综治办,省公安厅、司法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二)建立健全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收取。省教育厅会同保险监管部门探索建立校方综合保险制度。严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商业保险,严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代办各类商业保险,确保学生、家长自愿、自主购买商业保险。鼓励各种社会组织和公益基金会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亡救助保障机制。(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云南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三)积极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支持体系。建立健全中小学法律顾问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纠纷和事故处置中的权威性。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推动事故报道规范化、法治化。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教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省司法厅牵头;省教育厅配合)

  五、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

  (二十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人、财、物方面的投入力度,为学校安全提供坚实保障。建立完善各级政府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要研判学校及周边安全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着力推动问题解决。乡镇(街道)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学校三方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及时通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教育厅、公安厅配合)

  (二十五)强化主管部门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履行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责任。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学校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整治。学校安全工作要与教育教学工作同时规划、同时推进、同时考核,做到凡有会议必有安全事项,凡有培训必有安全专题,凡有项目必有安全经费,凡有检查必有安全内容,凡有失职必有调查问责。(省教育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

  (二十六)强化基础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需要和形势变化,优化现有编制结构,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机构,承担学校安全保卫职责,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和审核公办学校将所需安全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将公办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优先安排学校安全保障经费,保障合理支出。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适时修订《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完善学校安全法规体系。推进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做到安全工作有规可循、有章可依。(省教育厅牵头;省编办、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七)健全督导与考核机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和学校,要采取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在社会面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报告。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省综治办,省教育厅、公安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认真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各类学校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学校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属地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公安、综治等部门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切实履行好有关工作职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