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沧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云厅字〔2019〕16号、《临沧市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临沧市深化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机改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临沧市中医药管理局、临沧市防治艾滋病局牌子。临沧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
第三条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和地方标准。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拟订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的措施。
(二)组织实施“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统一管理行政审批工作,集中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审核、审批和发证,推进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
(三)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落实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
(四)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五)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措施办法,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药品增补目录,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八)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九)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十)负责区域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组织实施中医药地方性法规。拟订区域中医药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负责综合管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医疗、教育、科研、文化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协同推进中医药产业发展。
(十二)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综合防治艾滋病。
(十三)推进临沧市大健康产业的发展,统筹实施医养结合、医体融合等健康政策,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卫生健康辐射中心。
(十四)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五)负责临沧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云南、健康临沧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五是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卫生健康辐射中心。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有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有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落实区域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提出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意见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意见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措施办法,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区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措施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综治维稳等工作,组织建议案提案办理。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规划财务与信息建设科。承担健康临沧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事业经费监督与管理。承担卫生健康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负责实施健康扶贫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法规和综合监督科(行政审批办)。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及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起草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地方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卫生健康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实施“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统一管理行政审批工作,集中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审核、审批和发证,推进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跟踪评价,企业标准备案,参与、协助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有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政策研究和体制改革科。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工作。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工作。负责考评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疾病防控与卫生应急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拟订重大疾病防治与卫生应急工作规划,促进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报告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等工作。组织实施免疫规划、结核病与慢性病防治等国家重大与基本公共卫生领域工作项目。组织编制市级卫生应急总体预案和指导编制专项卫生应急预案、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与加强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完成上级派遣的援外卫生应急任务。根据授权发布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信息。组织开展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领域的卫生技术服务,开展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医政医管科。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地方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和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建设有关工作。开展医院等级评审评价、平安医院建设、医疗纠纷处置有关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人员队伍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医疗执业准入工作。承担医学会管理职能。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直部门和中央驻临单位有关干部的医疗管理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做好来临视察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基层卫生与药政管理科。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评价工作。指导乡村医生有关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组织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云南省药品增补目录,组织实施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措施。开展药事管理,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落实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并指导实施。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妇幼健康科。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措施、“关爱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与规范化管理、等级评审及妇幼重点专科建设。落实母婴安全保障措施,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指导、检查、鉴定和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组织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有关政策建议,推进基层人口监测工作网络建设。组织实施生育政策,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负责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业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健康产业发展科。牵头组织临沧市大健康产业推进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大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协调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推进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牌”有关工作。统筹实施医养结合、医体融合等健康政策。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全民健康素养提升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舆情监测。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拟订医养结合措施办法,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临沧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中医药发展科。贯彻执行中医药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起草中医药地方性法规草案;研究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中医医院等级评审、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资源普查等工作;监督执行中医医疗机构及人员、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等政策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其它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执行中医药医改政策;承担中医药科技、中医药文化宣传工作;承担其他综合性中医药事务工作。协调组织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缅甸等周边国家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防治艾滋病科。组织推进和落实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拟订地方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域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规划编制和实施。承担临沧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临沧市防治艾滋病局的具体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机关党委(人事科、社会组织党建办)。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及群团工作,指导全市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负责卫生健康行业“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编制26名。设主任1名(正处级),副主任4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市防治艾滋病局局长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第六条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临沧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临沧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临沧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