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版权保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社会版权意识,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1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典型案例,以起到宣传教育和警示作用,并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做到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好市场经营环境。
案例:临沧某歌舞娱乐场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
关键词:歌舞娱乐场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
根据举报线索,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临沧市某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包房内点播系统歌曲曲库中存在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供的作品,且该歌舞娱乐场所未缴纳相关版权费用。该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歌舞娱乐场所警告;罚款1000.00(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