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办法》经2017年9月26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止。
第一条 为创新导游激励机制,增强导游职业荣誉感,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电子导游证,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云南省导游管理信息平台对执业导游开展服务质量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由导游执业能力评价和游客满意度评价两项内容构成,各占50%的权重。
导游执业能力评价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导游协会动态开展;游客满意度评价由游客通过云南省导游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实时评价。
第四条 导游执业能力评价由基础执业能力评价和执业规范度评价构成,主要反映导游星级评定等级、执业年限、职业资格等级、表彰奖励、遵纪守法等执业情况。
第五条 导游执业能力评价的基础资料和数据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导游通过云南省导游管理信息平台向导游协会实时提交。导游协会对基础资料和数据进行审核,作出具体的指标评定后,开展导游执业能力评价。
第六条 游客满意度评价主要由游客从导游讲解水平、服务态度、仪容仪表三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得分由系统后台按对应分值和权重自动计算得出。
导游应当告知游客对导游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游客评价率低于30%的,游客满意度评价得分最高不超过25分。
第七条 游客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进入云南省导游管理信息平台确认身份信息后,对为其提供服务的导游进行游客满意度评价。
第八条 导游综合评价得分由云南省导游管理信息平台自动计算得出后,根据所得分数,将导游服务质量划分为五个档次,在平台上实时显示,提供游客查询。
第九条 导游服务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导游协会对导游人员表彰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导游、旅行社、导游协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导游管理信息平台工作人员不得篡改、伪造导游服务质量评价资料和数据。违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表:云南省导游服务质量综合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