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提供精神力量。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得到有效保护,工作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传承体系完善,传承活力增强。到2035年,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传承制度更加健全完善,传承体系更加完备,结构更加合理,成果全民共享,保护传承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形成具有云南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格局。
二、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三)加强调查记录。组织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妥善保存有关实物、资料。强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开展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鼓励各州(市)、县(市、区)逐步开展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加强资源整合共享,进一步加强档案和记录成果的社会利用。
(四)加强代表性项目评审管理。优化全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结构,健全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三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夯实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责任,加强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估,动态调整项目保护单位。配合做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和履约工作。
(五)加强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健全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以传承为中心审慎开展推荐认定工作。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项目,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组织开展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和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组织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开展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群培训,加强传承梯队建设。扶持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带徒授艺和传承传习活动。
(六)提高区域性整体保护水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得以孕育、发展的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进行整体保护。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提高区域性整体保护水平。提升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水平,研究制定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推进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完善评估退出机制。挖掘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中国传统村落、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升乡土文化内涵,加快创建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和特色街区。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开展“非遗在社区”工作。
(七)加强传承体验设施建设。建设云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展示馆。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建设,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所、室、点)作用,建设一批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依托,与文化和旅游产业基地、旅游景区相结合,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为一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基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传承体验设施。
(八)加强理论研究。统筹整合资源,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研究力量。支持争创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文化工程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中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问题等,搭建多学科学术研究交流平台。支持高等院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队伍建设,开展学术研讨活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成果转化,推出一批理论研究成果,创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期刊。
三、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
(九)加强分类保护。扩大民间文学传播展示渠道,加强抢救记录,阐释挖掘民间文学的时代价值、社会功用。深入实施戏曲振兴工程、曲艺传承发展计划,加强对少数民族濒危传统戏剧、曲艺的保护传承,提高少数民族传统音乐、传统舞蹈的实践频次和展演水平。推动传统体育、游艺纳入全民健身活动。推进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推动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及其他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广泛应用。推动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企业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组织实施中国传统节日振兴工程,加强对各民族传统节日、历法、饮食等的研究阐释和活态利用,开展多形式民族传统服饰展示展演活动。
(十)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围绕建成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加强跨区域协同保护,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跨省巡展活动,展示云南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文化多元、生物多样的独特优势。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农耕文化保护、城市建设相结合,保护文化传统,守住文化根脉。
(十一)促进融合发展。在有效保护前提下,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高质量融合发展。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出一批具有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提高旅游产品品质和文化内涵,推动市场化运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保护区与景区、度假区双向互融。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旅游体验基地。鼓励引导合理利用传统音乐、传统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文艺创作。支持依托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设计具有云南特色的旅游商品。支持利用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康养旅游产品。举办“非遗购物节”活动,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宽有关产品推广和销售渠道。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推动其产品和服务出口。
(十二)加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脱贫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加强革命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鼓励传承人创作以红色文化为主题的作品。坚持以铸牢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促进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重点支持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记录保护。开展边境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推动与周边国家开展跨境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保护行动。加大对脱贫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支持,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助力乡村振兴,继续推进国家级“非遗工坊”建设,建立省级“非遗工坊”,促进当地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四、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普及力度
(十三)促进广泛传播。适应媒体深度融合趋势,丰富传播手段,拓展传播渠道,鼓励新闻媒体、公共数字文化平台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专栏等,加强有关题材纪录片创作,推出系列特色优秀节目,鼓励各类新媒体平台做好有关传播工作,塑造“云南非遗公开课”品牌。利用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培训、展览、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期间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展示活动,组织开展文化进万家“非遗惠民”系列活动,培育提升“云南省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云南省传统戏剧曲艺汇演”2个品牌知名度与影响力。打造辐射全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区域性国际会展品牌。组织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活动,充分展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成果。
(十四)融入国民教育体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贯穿国民教育始终,出版高质量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识教育读本。在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特色中小学传承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建立面向少数民族地区定向招生委托培养机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自主增设硕士点和博士点。加强师资队伍培养,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授课和教学科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培训,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积极创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实践基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开展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学校创建活动。
(十五)组织对外交流活动。利用重要活动、节庆、会议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传播。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维护国家主权、文化及边境安全中的应有作用,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云南周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依托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中国—南亚博览会、商洽会等国际交流合作平台,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展示交流活动。推出以对外传播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要内容的影视剧、纪录片、宣传片、舞台剧、短视频等优秀作品,讲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云南故事”。依托澜湄卫视、吉祥网、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驻外旅游办事处、中资企业及海外侨胞等,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推动力度。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定期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规划,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企事业单位合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形成有利于保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十七)完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研究修订《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制定完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与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进一步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执法检查机制。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法教育。
(十八)加强财税金融支持。各地区要按照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合理纳入本级预算,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标准落实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预算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采购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产品和服务。采取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金融服务。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十九)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法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职能部门,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统筹使用编制资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能力提升工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和代表性传承人,采取培训、进修、研修等方式,提高文化素养、专业能力与业务水平。完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条件。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参加职称评审。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智库建设,组建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