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
将有法可依
该《条例》共7章52条,分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国门文化建设、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其中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细化,并按照补齐公共文化设施短板的原则,对分级规划建设各类公共文化设施作出了规定要求。同时明确,重建、改建公共文化设施不得降低配置标准、建筑面积,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应当按规定标准规划建设公共文化设施。
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方面,《条例》明确,要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整合,同时要统筹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管理,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此次通过的《条例》还增加了有关条款,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以及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立足云南省情实际,《条例》专门单列了“国民文化建设”专章,在梳理和总结云南省多年开展国门文化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用法律制度保障我省国门文化建设工作,推动边境地区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整合资源、搭建平台,鼓励、支持与周边国家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民心相通。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队伍“不专干、不专业、不稳定”情况普遍存在,是导致基层文化公共服务工作运转不良的“痛点”和“难点”。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专门明确规定,文化工作岗位不得被占用,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人员,每年借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另外,《条例》还明确了经费保障、人员配备和队伍建设等方面规定,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考核评价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