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文化和旅游厅
根据2017年11月9日《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发布)
根据《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娱乐场所的设立与学校、医院、机关相互间最小距离,县级及其以上城市不得少于150米,乡镇不得少于100米。测量方法采取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间最近的门与门之间正常的交通行走路线距离为标准计算。
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规定的全国最低标准执行。
三、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从业资格声明其真实性的核查方式按照《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第四条的第二种方式规定执行。
四、凡符合条件申请新设立娱乐场所的,都要依法予以办理。不得以总量和布局规划等为由停止娱乐场所的审批受理,不得开展一刀切式全行业停业整顿,切实消除制约行业发展的政策限制和制度壁垒。
五、本意见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