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云南出台政策奖励省内旅行社驻外营销

发布日期: 2022-05-24 17:01 信息来源: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浏览次数:
近日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

《省内旅行社驻外营销奖励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对省内旅行社驻外营销进行鼓励


《实施方案》提出,对在省外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固定员工,且每个营销机构年内招徕入滇游客数1万人以上的省内旅行社,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的工作要求,对单个营销机构2022年招徕入滇游客1万人以上的旅行社实施奖励。


跟着小布一起来看
《实施方案》全文
👇👇👇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文件精神,支持鼓励省内旅行社积极拓展省外客源市场,加大省际合作力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关于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条“积极吸引省外游客”第八款“鼓励各类主体‘引客入滇’。”中“鼓励省内旅行社驻外营销,对在省外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固定员工,且每个营销机构年内招徕入滇游客数1万人以上的,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的工作要求,对单个营销机构2022年招徕入滇游客1万人以上的旅行社实施奖励。

二、实施时间

自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

三、实施要求

(一)申报旅行社2022年度应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有经营数据,并填报1-3季度季报。

(二)申报旅行社驻省外营销机构应是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并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申报旅行社驻省外营销机构应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固定工作人员。

(四)申报旅行社驻省外营销机构在2022年1月1日至11月20日应招徕1万人以上省外游客。

(五)同一家旅行社在全国同一省份仅可申报一家驻外营销机构,不得多头同时申报;旅行社在同一省份申报的驻外营销机构,按照组织游客数量对前五名进行奖励。

(六)申报旅行社2022年度未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集团和法定代表人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上述情形有任意一项不符合,不具备申报条件。

(七)不可重复申报。《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条“积极吸引省外游客”第八款“鼓励各类主体‘引客入滇’。”中有4项政策涉及对旅行社主体的奖励。按照政府奖励资金不可重复申报的原则,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政策。

四、实施流程

(一)企业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旅行社驻外营销机构,对照实施条件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域,在规定时间内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http://czt.yn.gov.cn/ygyc/)下载填报并上传《驻外营销机构奖励申请表》。
截止时间:2022年11月20日

(二)县区初审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对旅行社提交的《驻外营销机构奖励申请表》及相应台账,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初审,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审核报送资料并填写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意见。
完成时间:2022年11月22日

(三)州市复审
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通过初审的旅行社开展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填写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意见,通知有关旅行社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下载并打印经审核通过的《驻外营销机构奖励申请表》,在指定位置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将纸质版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
完成时间:2022年11月24日

(四)省级终审
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州、市审核报送的旅行社驻外营销机构及招徕游客等情况进行终审核验,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合规后,提出拟奖励旅行社名单。同期,省文化和旅游厅征求税务、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意见。
完成时间:2022年11月30日

(五)公示及拨付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拟奖励旅行社名单进行审定后,在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省文化和旅游厅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出具奖励资金拨付意见,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流程,逐级拨付至相关企业。
完成时间:2022年12月10日

五、保障措施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兼顾市场性、行业性、专业性原则,组织专人组建专项工作组,根据本方案要求,会同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有关企业持续开展政策解读、申报辅导、评审组织等协调、对接、帮扶等工作,帮助有关企业知晓和用好政策。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对政策进行广泛宣传,积极扩大省内旅行社驻外营销措施的企业知晓率和参与度。

(二)申报旅行社要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诺所获得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多头申报、套取、骗取奖励资金,挪用资金用于套利等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取消政策支持,追缴奖励资金,予以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享受相关企业优惠政策,对涉嫌触犯国家刑律的旅行社及其负责人,将按有关规定报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严禁申报旅行社通过虚假入股、控股等形式将外省旅行社虚构为省内旅行社驻外省的控股子公司。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违规旅行社三年内不得享受云南全省各级文旅系统的奖励、补助,并全额追缴已经发放的文旅系统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规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成立的企业十年内不得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追究违规旅行社及其负责人的法律、经济责任。

(四)公示期内省文化和旅游厅或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举报、投诉或者异议后,对举报、投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证明将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情况属实的,省文化和旅游厅有权取消相应旅行社的奖励资格,按程序进行公示并严肃处理。

(五)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快奖励资金拨付进度,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管。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