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总河长令(第10号)

发布日期: 2024-07-04 17:24 信息来源: 临沧市水务局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2024年临沧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临沧市总河长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临沧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

2024年临沧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及“河长制必须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给沧源县边境村老支书们的重要回信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河湖长制决策部署,以强化河湖长制为总抓手,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持续加大河湖管理保护力度,着力建设安全河湖、生命河湖、幸福河湖,为实施“3815”战略发展目标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以贯之强化河湖长制

(一)压紧压实管护责任。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河湖长制的工作要求,压实各级河湖长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相关部门责任,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担责负责、履职尽责,深入推进河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二)强化流域区域统筹。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建立完善跨界河湖管理保护协作机制,深化目标统一、任务协同、措施衔接、行动同步的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开展跨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控行动。不断深化“河湖警长制”“河湖长+检察长”“河湖长+校长”“河湖长+林长”等联动协作机制。

(三)推进长效机制建设。稳步加大市、县(区)财政投入,加强河长制经费保障。健全基层河湖日常巡查管护制度,采取多种形式落实巡查管护人员,研究推动财政资金对河湖管护予以补助,督促指导加强乡村河湖管护,解决河湖管护“最后一公里”问题。优化完善考核指标体系,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四)依法依规治理河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涉河湖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作用,依法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五)对标对表坚决整改。聚焦中央、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和长江经济带披露问题,在“真改”上担使命、在“实改”上下功夫、在“深改”上求突破,坚决防止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确保彻底整改到位。

(六)做实落细监督检查。健全河湖管理监督检查体系,加强河湖长履职监督检查,强化黑臭水体、农业面源污染、城乡“两污”、河湖“四乱”等问题排查整治、动态销号和闭环管理。

二、围绕“三治一改善”,深入推进澜沧江(临沧段)、怒江(临沧段)两大流域保护治理

(七)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整治。加快建设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建制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新建和改造城市污水管网300公里以上。加快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提升设施建设和运营水平,加强已建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入水口监测。

(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整治。深入学习推广“千万工程”经验,全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分区分类施策治理,建设“小三格”“大三格”等简易实用治理设施,农村卫生户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分别提高到75.38%、88%,污水治理率达58.18%。

(九)推进城乡垃圾整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短板,推动设施覆盖范围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协同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利用。

(十)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严格分区分类管理和源头控制,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推进公共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强化环境监管和监测能力建设。

(十一)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推广“三新”、有机肥替代化肥、水肥一体化等技术,促进化肥减量。集成推广应用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模式。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智慧农业、循环农业。

(十二)推进河湖水生态改善。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抓好澜沧江、怒江、南汀河等流域综合保护开发。实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抓实农业面源污染、各类交通建设及配套项目施工期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深入开展入河湖河道、沟渠综合整治,强化初期雨水污染防控,防止“旱季藏污纳垢、雨季零存整取”问题发生。健全水质水量监测体系,优化完善水文网站布局,持续开展水质监测、分析预警、调度通报、督导帮扶。全市22个国控省控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持续保持优良。

(十三)推进联合督察督导。自觉接受人大法治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监督,落实市、县(区)两级河湖长制督察体系。统筹开展河湖长制工作情况督察、督导,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闭环管理,注重督帮一体,强化督检考联动管理,做到督察监督、问题整改、保护治理有机衔接。

三、聚焦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十四)强化重度污染水体整治。严格落实《云南省重度污染水体脱劣攻坚战实施方案》和《云南省劣V类水质断面“清零”集中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见成效。

(十五)强化黑臭水体整治。继续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坚决杜绝出现返黑返臭现象。开展县级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系统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十六)强化工业污染集中整治。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现有工业企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十七)强化旅游业污染防治。加快完善各类旅游景区的污水、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有效防治旅游污染问题。

(十八)强化船舶码头污染防治。加强船舶水污染物监管,持续强化船舶污染接收物转运处置,保持船舶水污染物转运处置率在90%以上。推动船舶靠泊使用岸电,完成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年度任务。

(十九)强化入河排污口整治。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监督管理,督促各地推进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

(二十)强化渔业资源保护。以推进长江十年禁渔为引领,落实重点水域禁捕,持续强化渔政执法监管,推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因地制宜开展增殖放流,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二十一)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贯彻执行《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持续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加强水源地执法监督。推进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做好县级以上城市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评估工作。

四、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

(二十二)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县(区)总河长要对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作出部署。各级河湖长要组织有关部门持续开展河湖遥感疑似问题图斑核查。实行台账管理,严格限期整改,2024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当年新发现问题的清理整治。

(二十三)全力整治侵占水库库容突出问题。2024年起,用2年时间重点对筑坝拦汊、围(填)库造地、填埋垃圾渣土、非法建(构)筑物等侵占水库库容和分隔库区水面等行为全面排查整治。各级河湖长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大中型水库库容曲线复核情况,对防洪库容侵占严重的大中小型水库进行重点整治,2024年底前,完成防洪库容侵占严重的大中型水库清理整治任务。

(二十四)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强化事前预防,严格依法依规许可涉河建设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在建涉河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重点对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山区河道及中小河流防汛薄弱河段的在建涉河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二十五)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积极探索推行河道砂石资源统一开采经营。强化各级河湖长对河道采砂工作的监督指导,以河道健康和安全为前提,加强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编制、审查、审批、实施工作,规范河道采砂许可程序。强化河道砂石开采、运输、堆存全过程监管。依法依规实施河道疏浚,组织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打击整治行动。

五、坚持人水和谐,建设人民满意的幸福河湖

(二十六)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科学有序推进列入《云南省水网建设规划》重点项目落地实施。坚决守住水旱灾害防御底线,统筹防汛和蓄水安全,科学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全力保障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二十七)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加快跨县(区)江河水量分配,加强重点河(库)生态流量保障。推行再生水循环利用,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强化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推进取用水管理全过程管控工作,全面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二十八)强化水生态保护修复。全力抓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完成全市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356平方千米,确保水土保持率达标。加强流域面山管控、湿地保护和恢复,持续推进国土绿化行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探索建立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

(二十九)抓好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推进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县(区)为单位全面启动水库物业化管理改革。全面落实水库安全责任制,严格做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安全监测、调度运用、防汛抢险、防溺水等工作。

(三十)推动绿美幸福河湖建设。全面推进《临沧市绿美河湖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启动30个绿美河湖对象建设,建成8个以上绿美河湖,积极打造标杆典型。强化水文化传承,推进水工程与水文化有机融合。

六、强化基础支撑,着力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效能

(三十一)建立健全河湖名录。完成河湖名录梳理复核工作,动态调整山区河道管理名录及相关责任人。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纳入名录管理的山区河道、流域面积50平方千米以下河流的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三十二)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全面完成第一次水利普查名录内河流(湖库)健康评价工作,完成新一轮“一河(湖库渠)一策”方案滚动修编工作。

(三十三)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规范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积极开展国家、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复核与动态监管。

(三十四)加强智慧河湖建设。加强卫星遥感、人工智能、电子采运单、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等信息技术应用。优化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各类数据源互联互通更新机制。动态调整“一河(湖)一档”名录及相关信息。

七、坚持党建引领,凝聚共治共管强大合力

(三十五)强化党建+河湖长制。持续培育基层“党建+河湖长制”示范点,选树一批“党员河长”示范岗。把“四级河湖长”与“五级网格长”统筹起来,落实基层网格责任制,坚持网格排查、网格治理、网格监管。统筹党员干部、保洁员、志愿者等力量,对河、塘、库、渠和房前屋后小微水体实行网格化监管,组织动员群众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三十六)深化作风效能革命。深入践行“三法三化”,在河湖管理工作中持续深化纠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调查研究,敢于担当作为,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贯彻力、执行力和落实力,推动河湖长制走深走实。

(三十七)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各级河长办能力建设,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当好河湖长的“参谋助手”,发挥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能作用,提升河湖管理保护队伍综合能力。

(三十八)加强典型选树。强化宣传引导,组织参加第五批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组织开展“守护幸福河湖”短视频征集、幸福河湖典型案例、寻找“最美家乡河”等活动。推动将河湖长制写入“村规民约”、融入村民自治,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附件:2024年临沧市河湖长制工作要点责任分工方案


2024年临沧市河湖长制工作要点责任分工方案

重点工作

工作任务

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以贯之强化河湖长制

(一)压紧压实管护责任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河湖长制的工作要求,压实各级河湖长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相关部门责任,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担责负责、履职尽责,深入推进河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各级河湖长、河长办、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二)强化流域区域统筹

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建立完善跨界河湖管理保护协作机制,深化目标统一、任务协同、措施衔接、行动同步的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开展跨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控行动。不断深化“河湖警长制”“河湖长+检察长”“河湖长+校长”“河湖长+林长”等联动协作机制。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

责任单位:市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三)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稳步加大市、县(区)财政投入,加强河长制经费保障。健全基层河湖日常巡查管护制度,采取多种形式落实巡查管护人员,研究推动财政资金对河湖管护予以补助,督促指导加强乡村河湖管护,解决河湖管护“最后一公里”问题。优化完善考核指标体系,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四)依法依规治理河湖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涉河湖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作用,依法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市河长办

责任单位:市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五)对标对表坚决整改

聚焦中央、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和长江经济带披露问题,在“真改”上担使命、在“实改”上下功夫、在“深改”上求突破,坚决防止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确保彻底整改到位。

牵头单位:市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六)做实落细监督检查

健全河湖管理监督检查体系,加强河湖长履职监督检查,强化黑臭水体、农业面源污染、城乡“两污”、河湖“四乱”等问题排查整治、动态销号和闭环管理。

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河长办

责任单位:市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围绕“三治一改善”,深入推进澜沧江(临沧段)、怒江(临沧段)两大流域保护治理

(七)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整治

加快建设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建制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新建和改造城市污水管网300公里以上。加快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提升设施建设和运营水平,加强已建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入水口监测。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整治

深入学习推广“千万工程”经验,全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分区分类施策治理,建设“小三格”“大三格”等简易实用治理设施,农村卫生户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分别提高到75.38%、88%,污水治理率达58.18%。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九)推进城乡垃圾整治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短板,推动设施覆盖范围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协同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利用。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严格分区分类管理和源头控制,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推进公共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强化环境监管和监测能力建设。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一)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

推广“三新”、有机肥替代化肥、水肥一体化等技术,促进化肥减量。集成推广应用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模式。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智慧农业、循环农业。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二)推进河湖水生态改善

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抓好澜沧江、怒江、南汀河等流域综合保护开发。实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抓实农业面源污染、各类交通建设及配套项目施工期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深入开展入河湖河道、沟渠综合整治,强化初期雨水污染防控,防止“旱季藏污纳垢、雨季零存整取”问题发生。健全水质水量监测体系,优化完善水文网站布局,持续开展水质监测、分析预警、调度通报、督导帮扶。全市22个国控省控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持续保持优良。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三)推进联合督察督导

自觉接受人大法治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监督,落实市、县(区)两级河湖长制督察体系。统筹开展河湖长制工作情况督察、督导,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闭环管理,注重督帮一体,强化督检考联动管理,做到督察监督、问题整改、保护治理有机衔接。

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人大常务委员会、政府、政协

三、聚焦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十四)强化重度污染水体整治

严格落实《云南省重度污染水体脱劣攻坚战实施方案》和《云南省劣V类水质断面“清零”集中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见成效。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五)强化黑臭水体整治

继续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坚决杜绝出现返黑返臭现象。开展县级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系统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六)强化工业污染集中整治

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现有工业企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沧高新区管委会

(十七)强化旅游业污染防治

加快完善各类旅游景区的污水、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有效防治旅游污染问题。

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八)强化船舶码头污染防治

加强船舶水污染物监管,持续强化船舶污染接收物转运处置,保持船舶水污染物转运处置率在90%以上。推动船舶靠泊使用岸电,完成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年度任务。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九)强化入河排污口整治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监督管理,督促各地推进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十)强化渔业资源保护

以推进长江十年禁渔为引领,落实重点水域禁捕,持续强化渔政执法监管,推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因地制宜开展增殖放流,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十一)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

贯彻执行《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持续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加强水源地执法监督。推进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做好县级以上城市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评估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四、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

(二十二)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

县(区)总河长要对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作出部署。各级河湖长要组织有关部门持续开展河湖遥感疑似问题图斑核查。实行台账管理,严格限期整改,2024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当年新发现问题的清理整治。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级河湖长联系部门,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十三)全力整治侵占水库库容突出问题

2024年起,利用2年时间重点对筑坝拦汊、围(填)库造地、填埋垃圾渣土、非法建(构)筑物等侵占水库库容和分隔库区水面等行为全面排查整治。各级河湖长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大中型水库库容曲线复核情况,对防洪库容侵占严重的大中小型水库进行重点整治,2024年底前,完成防洪库容侵占严重的大中型水库清理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十四)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

强化事前预防,严格依法依规许可涉河建设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在建涉河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重点对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山区河道及中小河流防汛薄弱河段的在建涉河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十五)规范河道采砂管理

积极探索推行河道砂石资源统一开采经营。强化各级河湖长对河道采砂工作的监督指导,以河道健康和安全为前提,加强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编制、审查、审批、实施工作,规范河道采砂许可程序。强化河道砂石开采、运输、堆存全过程监管。依法依规实施河道疏浚,组织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打击整治行动。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五、坚持人水和谐,建设人民满意的幸福河湖

(二十六)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

科学有序推进列入《云南省水网建设规划》重点项目落地实施。坚决守住水旱灾害防御底线,统筹防汛和蓄水安全,科学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全力保障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十七)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加快跨县(区)江河水量分配,加强重点河(库)生态流量保障。推行再生水循环利用,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强化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推进取用水管理全过程管控工作,全面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十八)强化水生态保护修复

全力抓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完成全市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356平方千米,确保水土保持率达标。加强流域面山管控、湿地保护和恢复,持续推进国土绿化行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探索建立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十九)抓好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

推进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县(区)为单位全面启动水库物业化管理改革。全面落实水库安全责任制,严格做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安全监测、调度运用、防汛抢险、防溺水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三十)推动绿美幸福河湖建设

全面推进《临沧市绿美河湖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启动30个绿美河湖对象建设,建成8个以上绿美河湖,积极打造标杆典型。强化水文化传承,推进水工程与水文化有机融合。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六、强化基础支撑,着力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效能

(三十一)建立健全河湖名录

完成河湖名录梳理复核工作,动态调整山区河道管理名录及相关责任人。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纳入名录管理的山区河道、流域面积50平方千米以下河流的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三十二)开展河湖健康评价

全面完成第一次水利普查名录内河流(湖库)健康评价工作,完成新一轮“一河(湖库渠)一策”方案滚动修编工作。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

责任单位:市级河湖长联系部门、市水文水资源局,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三十三)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

规范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积极开展国家、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复核与动态监管。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三十四)加强智慧河湖建设

加强卫星遥感、人工智能、电子采运单、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等信息技术应用。优化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各类数据源互联互通更新机制。动态调整“一河(湖)一档”名录及相关信息。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七、坚持党建引领,凝聚共治共管强大合力

(三十五)强化党建+河湖长制

持续培育基层“党建+河湖长制”示范点,选树一批“党员河长”示范岗。把“四级河湖长”与“五级网格长”统筹起来,落实基层网格责任制,坚持网格排查、网格治理、网格监管。统筹党员干部、保洁员、志愿者等力量,对河、塘、库、渠和房前屋后小微水体实行网格化监管,组织动员群众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河长办、市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三十六)深化作风效能革命

深入践行“三法三化”,在河湖管理工作中持续深化纠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调查研究,敢于担当作为,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贯彻力、执行力和落实力,推动河湖长制走深走实。

各级河湖长、河长办、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三十七)加强队伍建设

进一步强化各级河长办能力建设,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当好河湖长的“参谋助手”,发挥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能作用,提升河湖管理保护队伍综合能力。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三十八)加强典型选树

强化宣传引导,组织参加第五批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组织开展“守护幸福河湖”短视频征集、幸福河湖典型案例、寻找“最美家乡河”等活动。推动将河湖长制写入“村规民约”、融入村民自治,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河长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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