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富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3年7月26日向我局提交的《申请撤销行政许可报告》收悉。经核实,该项目截至目前未实质性开工,经研究,决定注销你单位于2014年8月25日取得的《临沧市水务局关于准予云南省耿马县曼岗水电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报告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临水许可〔2014〕61号)。注销的依据如下:
一、根据《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注销耿马县曼岗水电站建设项目核准批复的通知》(临发改发〔2022〕541号)及《耿马自治县曼岗电站退出协议》,该项目已撤销,无法按原计划实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款: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临沧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沧市水务局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