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水务局关于公布临沧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方式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1-02-07 17:19 信息来源: 市水务局 浏览次数: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健全公平、公正、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临沧市水务局现向社会公布临沧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方式,接受社会广泛监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凡进入临沧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即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临沧市水务局进行投诉。

  二、受理机构及方式

  (一)投诉受理机构:临沧市水务局建设运行管理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投诉受理电话:0883—2146062。

  (三)投诉受理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投诉受理邮寄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路516号(市水务局516室)。

  三、投诉注意事项

  (一)投诉时效: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二)投诉方式: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受理投诉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三)投诉书应包含的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投诉人应当对投诉事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按照规定依法提出投诉,对不按照规定程序、时限提出投诉和对捏造事实、伪造材料、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投诉受理

  (一)收到投诉书后,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7.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投诉处理决定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处理意见及依据。

  附件:临沧市水务局关于公布临沧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方式的公告.pdf


                                                                                             临沧市水务局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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