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改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
|
|
|
序号 |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及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服务 能力要求 | 处理决定 |
|
|
|
1 | 规划符合性专题论证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临沧市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31号)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能力的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规划符合性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
|
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临沧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编制工作相应能力 和水平且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事业 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
|
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临沧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监测工作相应能力 和水平且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事业 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
|
4 | 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临沧市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水建﹝1998﹞16号﹞) | 具有项目设计相应 专业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也可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
|
5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取水许可 | 临沧市水务局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 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
|
6 | 对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环境、水质影响专题论证分析报告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 临沧市水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具有项目建设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专题论证分析报告,也可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
|
二、保留的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
序号 |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及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机 构资质要求 | 中介服务机构 资质取得方式 | 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 委托主体 | 中介服务 时限 |
1 | 采砂可行性论 证报告编制 | 河道采砂 许可 | 临沧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39号) | 具有冶金行业相关 工程设计资质的机 构 | 冶金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 相对 人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
2 | 洪水影响评价 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临沧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 资质单位,或者流 域综合规划、防洪 规划的编制单位; 具有相应水利(水 电)工程勘测设计 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 范围内建设项目防 洪评价报告能力且 属于独立法人资格 的企事业单位 | 水利行业甲、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丙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 相对 人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