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月6日,凤庆县水务局在对某水库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弃土场与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已构成重大变更但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规定,涉嫌“未批先变”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结果:
2024年1月6日,凤庆县水务局向该项目建设单位下达了《凤庆县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凤庆县水务局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生产建设单位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4月12日,凤庆县水务局对该生产建设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项目建设单位对处罚结果无异议,放弃行政复议、听证权利,于4月22日按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同步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相关工作。案件办理完毕。
典型意义:
正人必先正己,律己方能律人。凤庆县水务局作为水库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敢于较真、敢于刀刃向内、有效防止了“灯下黑”,严肃依法依规查处了行业内部违法行为,对其他行业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形成了极大的震慑,同时也提高了水利部门认真履行依法行政职责、营造风清气正执法环境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