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日,沧源县水务局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国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涉嫌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变”的违法行为,决定立案调查。沧源县水务局对承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临沧某公司下发《水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临沧某公司限期完成该项目水土保持变更(补充)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临沧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二、案件处理结果
经调查,临沧某公司承建的某国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在原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外,共计新增使用范围50.04公顷(新增启用14个弃渣场,1个取料场;施工营地新增0.6公顷用地),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规定,沧源县水务局于2024年4月18日对临沧某公司处以3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该公司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沧某公司对处理结果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于2024年4月26日足额缴纳了罚款,履行了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依法严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治水思路的重要体现,是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切实推动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手段。沧源县水务局持续推进水土保持“天地一体化”系统监管,扛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敢于向违法违规行为较真碰硬,让水土保持监管“长牙齿”、树权威,扩大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影响力和威慑力,让生产建设单位知晓水土保持防治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律意识。
该案件的办理,彰显了临沧市狠抓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体现了沧源县水务局对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对交通领域生产建设项目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切实起到了“打击一个、教育一批、警示一片”的作用,为查处此类案件提供重要的经验参考。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附件《水土保持法违法行为情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违法行为: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
轻微: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公顷以下,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占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